理论教育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农村已具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所以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势在必行。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6.2.2.1 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认真做好扎实细致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泛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和舆论工具,采取板报、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新农保制度的方针政策,使“新农保”的好处家喻户晓,引导农民从“要我参保”变为“我愿参保”。在宣传过程中,针对不同年龄组的参保对象,给出合理的缴费建议。以40岁以下年轻劳动力为例,此时他们的家庭通常处于收入相对多而各方面的花费却达不到最多的状况,因此应当鼓励他们缴纳更高档次的。40岁以上的家庭花费相对较大,家里如再供孩子读书教育费用又占据不小的开销,这样可以让他们缴纳稍低档次的,等孩子毕业后再提高缴费档次。直面群众,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这样的宣传工作不仅使农民能了解国家政策,更能针对实际情况响应号召,取得良好效果。只有让“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农民参保意识增强,才有利于新农保工作的全面铺开。

6.2.2.2 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

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养老保障投入的通常做法是政府负担大部分。在世界131个国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129个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均是由政府与雇主投入大部分,参保对象拿少部分。中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相比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是较低的。而较低的投入中,政府大部分资金投向了城镇保障建设,目前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还是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不足。

目前,中国农村已具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所以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势在必行温家宝同志指出:政府少上项目也要确保对养老保险的投入。所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财政实力增强,各地区要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障建设的投资额度。首先,要彻底改变当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上作为不够的现状,重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对它投入,进一步变换补助方式,完善补助政策,从国家对农业的直补变为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其次,要科学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补贴的份额,依照当地财政收入的百分比,拿出一定的比例,起码要保证一个最低的补贴数。针对省内财政困难,收入紧缩的欠发达地区,本着“省市政府承担补助主体,县级财政承担为辅”的原则,省、市两级的财政多投入些。严厉杜绝某些地方政府只顾自己利益,不肯或不愿出钱来提高补助标准。(www.daowen.com)

6.2.2.3 加强基金管理,提高保值增值能力

要维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转,必须重视养老保险基金,对它如何运营和管理是关键因素。现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不断铺开,收缴的基金数额也越来越大,如何让这些基金不受通胀影响,历经多年还能保值甚至增值,这是完善新农保制度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这项制度才能保持生命力,顺利进行下去,农民的养老保障才有光明前景。目前,基金管理大部分地区由县级完成,可以考虑实现省级统筹,将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管理及投资运作,这是实现保值增值的有效办法。首先,为了能对新农保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并能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有效监管,各地要构建省级养老保险监察部门,除督查基金,还公开披露信息,使农保基金公开、透明、安全;其次,探索各地方政府适时建立“养老保险投资基金”的办法,本着适当集中,分散风险的原则,提高投资能力,从而使基金得到保值增值。[5]当然,如果在国家放松对基金投资的管制的情况下,投到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也是实现保值增值的一种途径。只有新农保能切实做到保值增值,才能有效化解养老保险的风险,吸引更多农民出钱投保。

6.2.2.4 制定政策,实现新农保和其他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

“无缝对接”,指在衔接中确保无缺口,不漏保,不多保,做到“应保尽保”。其中新旧农保的对接是焦点,也是关键问题,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年满60周岁,已参加老农保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受保对象,他们除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另一种是针对未满60周岁,但已参加老农保的受保对象,可以把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开始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等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除以上对参保对象如何接续参保、享受待遇上有所规定,各试点县(市、区)还要认真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逐步制定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被撤销,才能真正完成老农保制度顺利过渡到新农保制度。另外,就新农保自身而言,因为处于试点阶段,各地情况不同,所以在转移保险时,也存在如何衔接的问题。如果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直接把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带到转移地区,依照当地的新农保的核算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可采取将其保险关系原地不动的方法,暂保留在参保地,等转入区条件具备时再迁去。在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上,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城乡社会保险衔接政策。应努力为城、乡社会保障之间能相互沟通、相互连接和相互转换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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