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在二战前主要以家庭保障为主。二战后的日本较早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问题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得很好,农民在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开始起步,历经了半个多世纪基本完善,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构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平性、多层次性、强制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双层结构年金制:第一层是基础养老金,又叫国民年金制度,强制要求全体国民皆参加,这样保证“国民皆年金”;第二层是农民养老保险,遵从自愿原则,基本上采用基金制,政府会给予税制优惠,它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
1.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法》颁布于1959年4月,该法将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农民、个体营业者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这是日本政府首次对被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这部分人群实施的强制性举措。两年之后,正式开始国民年金制度的实施,把未在养老保险受保行列的对象纳入进来,使20周岁—60周岁的日本农民都被纳入国民养老保险体系,这项政策使日本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皆年金”的时代。在实现了“全体国民皆年金”后,将国民年金统一管理,解决了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相互分立的问题,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支柱、立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1985年,日本将国民年金定为全体国民需要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这是日本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一次重要改革(具体情况参见下表5.1)。可以看出,基础养老金的参加者,是按照不同对象实行分类缴纳保险费。其中第一号受保人实行定额缴纳的办法,但是凡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者,可以不用缴纳保险费,只是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有水平的1/3。第一类受保对象每月缴纳1.33万日元,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最高达6.7万日元。[1]
表5.1 日本基础养老金制度具体内容(1999年)
资料来源:钟仁耀.养老保险改革国家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由于参保基础养老金不能满足全体农民的需要,很多农民渴求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据统计,日本国民年金在1995年的支付标准为65 000日元,维持最低生活水平都很困难,[2]显然不能满足高收入的农民和一些个体经营者的生活需求。因此日本政府基于要满足一些农民需求的考虑,于1991年推出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该制度明确规定凡在20周岁—60周岁之间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接受按月缴纳“附加保险费”,均可参加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这样,当农民年满65岁后,就可以享有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的双重待遇。不能申请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的人,包括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以及被免于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的农民,但对已加入者,则中途不允许退出。国民养老金基金支付的年限与参保人缴费的年限直接挂钩,参保的年龄越晚,那么每月缴纳的保险费则越多。国民养老金基金不仅能用来养老,还能因此享受到免税政策,这是民间私营保险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国民养老金基金吸引了为数不少的农民竞相参保。(www.daowen.com)
3.农民年金制度
日本在1971年1月建立了农民年金制度。该制度是针对参保国民年金的农民,除支付国民年金外,基于经营权转让和老龄两个因素来考虑支付的年金。政府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升福利档次,使日本农民安享晚年生活,让它成为国民年金的有益补充。具体内容如下:(1)自愿性原则。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国家规定农民除了强制参加基础养老保险以外,对于是否参加农民年金制度,完全取决于个人,自愿决定是否提出申请、缴纳保险费。(2)申请参保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年龄未满60岁;其次除保险费豁免者之外、属于基础养老金的第一类受保人;再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必须达到每年在60天之上。(3)按参保人资格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划分标准是看申请加入人员是否享受财政补助其缴纳保险费。凡满足上述条件者,可以参保,一旦参保则不能退出。当参保人步入老龄之时,如果转让其经营权,则支付其经营权转让年金;如果不转让经营权,在65岁以后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
步入21世纪,农民开始不断减少,新情况的出现迫使日本政府开始研究改革原有的农民保险制度。2001年,日本开始实行新的农民年金制度。新制度规定:在国民养老金的第一类参保人中,未满60岁的农民、没有农田的农民或其配偶以及继承者全年务农时间只要超过60天,可以申请加入;对已加入但想退出者,可提交申请退出,经批准后,只要一次性支付退出款项即可;如果参保人在步入老年之时转让其经营权,则支付经营权转让年金;如果不转让经营权,则支付其农民老龄年金。截至2007年底,参加人数约8.8万人,其中缴费人数5.9万,领取人数2524人。截至2008年3月底,缴费人数5.9万人中的40%(约2.2万人)接受国库补助。[3]
4.共济年金
共济保险在日本对农民养老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该保险由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简称“农协”)举办的,以农民的相互扶持为根本,由社区内一定数量的农民组成基层共济组织,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协会成员在年迈、患病、死亡或遇到灾害时,可以获得适量的经济补偿。日本的共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互助互济事业。
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指导思想的“共济”事业,缴费与给付之间不属于直接对等关系,并非直接依据未来给付需要来决定个人负担,共济单位的性质不属于商业性保险公司。共济组织在具体管理上,贯彻原则是统一筹划、分级负责。社区是基层农协共济组织的基础单位,它担负着接受承保、保管契约、按全额分保的形式向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投保的重要任务。在接受基层单位的分保以后,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从中拿出其中一定的比例向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进行再分保。不但如此,他们还负责一些诸如审查承保契约、共返还济资金、基层农协活动指导等工作。作为最高层的全国共济联合会,主要负责全国“共济”事业的宏观性的工作,包括“共济”事业的总体管理、制定保费计算办法、共济金的运用办法以及运用计算机对契约事务进行统一处理等。
共济组织在基金管理上,运用资金得当到位。具体办法为:购买各地方及国家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购买以日元计价的外国政府、世界银行及外国金融机构的外债;购买公司债券、股票以及不动产等,这样尽可能使投资形式多元化,既化解投资带来的风险,又能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促进良性循环。对共济组织的资金如何运用,是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为根本目的,以低利返还农民和保证安全为前提条件,可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日本农民自65岁起就可获取共济养老金给付,金额为报酬比例养老金与附加养老金之和。
“共济事业”在日本基本普及,涵盖了绝大多数的日本农民且发展速度迅猛。据统计,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日本已建成4000多个农协合作组织,农协成员参加共济保险的项目,平均达每人4.55项,保障金额平均每户为3688万日元。作为保证农民安度晚年、防范老年人陷入生活困境的重要措施之一,日本农协的共济保险好比农民的个人储蓄,是一种风险共担的互助性保障机制,通过这种方式满足农民老年日益增长生活需要,填补社会保障在该领域的不足。
依上而论,关于日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概括为几个特点:立法先行,与时俱进;财政支持,投入大量财力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由农民自己的农协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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