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物,集体养老制度历经20多年,虽然它起到了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解决困难家庭赡养难题等作用,但是几十年的发展实践证明,这项开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养老保障是一种方式落后、效率低下的体制,故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这项制度被打破了。1978年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普遍实行,原来的集体经济开始土崩瓦解。随之,集体养老制度出现了供给困难,导致应当给予的赡养资助无法供给,敬老院运转困难、相继取消,幸存的也是规模萎缩,“五保”供养陷入困境,农民养老不得不再次回归原有的养老方式上。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有所损伤集体养老的利益,但它的好处在于最大限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村生产率得到空前的提高,集体承包的土地远不够经营所需,剩余劳动力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开始不断流向城市。然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虽然可以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打破了农村青壮年的“父母在,不远游”传统观念,使农村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开始受到冲击,可以说,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给农村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因此,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1978到1990年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支出大幅度增加,使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有了进一步的提升。1987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民政部提交的《关于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确定以民政部为主先行进行探索和试点。民政部在历经几年试点实践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决定全国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就是当今被我们称作的老农保。此方案颁布后,以县为单位开始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实行个人账户积累,由农民个人承担主要缴费,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区,会提供一定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共同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标准多档次,个人自主选择档次进行缴费。个人与集体缴纳的费用共同构成了养老保险基金,基金可以用来进行投资,以保证其保值增值,但是之前要被管理机构提取3%作为管理服务费,但目前源于投资渠道狭窄,只用于储蓄和购买国债。等到农民满60周岁,就能领到养老金,金额根据个人账户积累和平均预期寿命估算。领取养老金有一个保证期,通常为10年,领取者若因去世未领满10年,则其受益人或继承人能接续领取,直到领满10年。如果养老金领取年限已过10年,则在去世前都可以照常继续领取。按照“老农保”的方案,国家除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外,没有给予经济支持,集体补贴也受地域、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制约,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农民还是以个人交费为主,实际上就是农民自己养活自己。
在方案颁布的一年后,国务院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随后陆续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细则,至此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在全国推广。针对“五保户”,出台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1994年1月23日,由国务院公布实施。这个萌芽于50年代中期的福利事业,终于在40年后被纳入法制化轨道。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也进入高潮期,但是各地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突显的很多问题也让该制度受到人们的质疑,到底这项制度是否可行,面对质疑与担心,在1995年12月,农村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论证报告会于北京召开,会议得出的论断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推行。随后,各地广泛推行。实行至1997年,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达140亿元,参保人数超过8000万,试点县(含县级市、区)超过2000个,占全国县级单位的2/3,覆盖农村人口达10%左右。可以说老农保至此发展到高峰,截至1998年底,参保农民已达8025万人,全国已有65%的乡(镇)和21个县(市)开展了此项工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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