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占有土地,他们的生存来源主要是通过自身劳动,依靠土地生产来获得。农民的养老保障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之上。我们说农民为工业化发展付出了代价,为国家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他们年老后,本应得到国家给予的生活保障,但是现实中大部分农民养老都是靠“自力更生”。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有所改变是开始于农业合作化的实行。由于土地所有制的转变,从土地农民所有制走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转变打破了以往单一的家庭养老方式,集体养老方式在农村出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颁布可谓是农村养老保障初步发展的标志,对于农村养老,它融入了集体的作用。该章程于1956年开始实行,核心内容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待老、弱、孤、寡、残的社员,基于他们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要给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上予以特别的照顾,保证吃、穿和柴火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1]这标志着农村五保救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确立并实施。在该时期,五保供养的主要来源是依靠集体分配或者是公益金补助。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集体供养的春天,这时期的五保救济制度发展迅速,形成了五保供养制度,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由集体负责“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五保户”的概念一直延续至今。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早期在弱势群体救助与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1958年以后,由于受“左倾路线”和“文革”的影响,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遭遇了很多困难甚至倒退。到六七十年代,一部分大队、公社先后成立了敬老院、残疾人福利院等,目的就是使“五保”供养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不仅如此,当时部分地方的集体会发放适当补贴资助赡养老人的家庭,用以更好的照料体弱失能的老人,还对仅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民,象征性地安排些轻活,但与其他社员享受同等的年终分配,在他们年老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时,家庭再接过赡养的主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的农村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虽然保障水平并不是很高,但却切实可靠。(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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