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英语:Monopoly)(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与此(Monopsony)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微软垄断案。
当地时间2000年4月4日,美国地区法官杰克森宣布微软滥用其在PC操作系统方面的垄断地位,违反了本国的《谢尔曼法》。消息传出后,微软股价受挫。曾雄居全球资本市场老大地位的微软沦落为老三,而其董事长比尔·盖茨也把世界首富的桂冠拱手让出。更令人关注的是,2001年9月6日,法庭宣布不再追究微软捆绑销售责任,不执行一分为二的判决。2002年11月1日,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做出裁决,批准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于2001年11月达成的反垄断和解协议的大部分条款,同时驳回另外9个州要求对微软进行更严厉处罚的要求。微软股票大涨,同时比尔·盖茨也重新登上了世界首富的宝座。
Microsoft公司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经过20年的市场拼杀,一跃而成世界电脑软件业的霸主,比尔·盖茨也成为美国梦的榜样、新经济的领路人,受尽无限风光。曾几何时,势力日益膨胀的微软帝国开始变得无所顾忌起来。终于,高悬的反托拉斯之剑落到了微软头上——微软垄断案爆发了。
1.微软发展的历程简介
微软公司创立于1975年7月,微软(Microsoft)一词是微型电脑(Microcomputer)和软件(Software)的缩写。创办者为比尔·盖茨和保罗·艾伦。当时两人年龄分别为20岁和22岁。
微软公司成立后就同罗伯茨所在的微型仪器遥测系统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把销售BASIC语言软件的专利权授予微型仪器遥测系统公司。1976年2月,开始为微型仪器遥测系统公司编制磁盘BASIC语言,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微软成立第一年利润为10万美元。1976年赢利为20万美元。在1977年这段时间内开发了COBOL语言并改进了FORTRAN语言,为苹果二型机设计了适合6502微处理器使用的BASIC版本。在1979年为英特尔公司的8086芯片开发BASIC语言,年销售额达100万美元,1979年其BASIC软件在全世界的销售量达到250万美元。
微软真正的起飞是在1982年为IBM开发DOS操作系统。可以说,是IBM一手培养了微软,使微软始为世人所知。1985年,微软公司DOS操作系统的市场占有率趋于饱和。微软公司开始发展其文字处理软件WORD和电子报表软件EXCEL,为今后的OFFICE办公应用软件开发打下基础。在1988年微软公司由于在开发OS-2上与IBM意见出现分歧,与IBM分道扬镳。微软一直致力于视窗系统的开发,在1987年推出了视窗2.0版。
微软于1990年5月22日推出了Windows3.0。把个人电脑的操作系统推向一个新的时代。之后,微软公司继续推出Windows3.1、Windows3.2、Windows95。并把WORD,EXCEL等办公软件集成入OFFICE97。微软公司看到了网络的广阔前景,把InternetExplore集成入Window98。微软公司如日中天,行业霸主地位难以动摇。
2.微软的产品创新战略
微软公司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急剧壮大,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它的产品创新战略尤其引人注目。微软通过大胆地采用快速的产品淘汰策略,适时地引进新产品、淘汰旧产品,始终保持着对市场的主导控制权。
首先,微软公司不断进行渐进的产品革新,并不时有重大突破。渐进的、有时是重大的革新形成一种不断的新陈代谢机制,使竞争对手们很少有机会能对市场的主导者构成威胁。微软积聚了巨大的财力和技术资源,维持这一R&D水平。而一般主导性企业不愿因引进新产品而使其现有产品销量减少。
其次,微软公司在不断地整合、嫁接并简化其产品,例如将文字处理软件WORD以OFFICE套装软件的方式推出。这样做的主要目标是使过去一度是相互分离的产品集合在一起,更广泛地走向广大用户。这种竞争和革新模式使微软公司的影响力扩展到包括初学者及家庭消费者的规模巨大的市场上。
微软通过采用快速的产品淘汰战略,认清市场形势,适时引进新产品及淘汰旧产品,始终保持着对市场的主导控制权。微软的产品方便易用,并在功能上不断推陈出新。微软通过每年R&D开辟几亿美元的财源和稳步改善其产品,使其竞争者要想赶上来是难乎其难。
微软公司把开发新产品作为全部事业的中心,不断根据市场需求推陈出新,发挥自身优势,力求变弱为强,深谋远虑,未雨绸缪,牢牢地把握了世界信息产业市场的未来。
3.微软垄断案始末
微软垄断案可以追溯到1990年6月。当时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微软和IBM之间的可能“合作”进行调查。1993年8月,美司法部开始介入。1994年4月,微软竞争对手Netscape公司使全球用户都可以通过其Navigator浏览器接入互联网。微软要求将其纳入Windows系统,遭网景公司拒绝。同年7月,微软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一项协议,同意不再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这一协议在1995年获得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森(ThomasPenfieldJackson)的批准。10月,微软公司开发名为IE的互联网浏览器。
1995年5月,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对该公司的互联网战略进行了调整,同年11月,微软推出Explorer2.0,该软件据称性能比不上Netscape的Navigator,但用户可以免费使用。(www.daowen.com)
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平台进行捆绑出售,这使得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违反了由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森于1995年批准的协议。同年12月11日,杰克森法官发布指令,要求微软停止将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95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平台进行捆绑出售。微软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1月,美国司法部针对微软的互联网业务战略展开调查。同时Netscape决定向用户免费提供Navigator浏览器。5月18日,司法部与美国20个州一起指控微软从事反竞争性商业行为。6月23日,上诉法庭宣布微软胜诉,承认该公司有权将其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出售。6月25日,Windows98与Explorer浏览器实现完全的融合。10月19日,杰克森法官就微软从事反竞争商业行为并违背美国反垄断法一案开庭审理。原告对微软的主要指控包括:
第一、向电脑制造商提供“视窗98”时,要求将其IE浏览器同时装入电脑。这种搭售行为意在垄断浏览器市场。
第二、与主要因特网公司签订协议,禁止这些公司推销其竞争对手的产品。
第三、微软曾于1995年向网景公司提出两家共同瓜分浏览器市场,即微软占有视窗操作系统的浏览器市场,网景公司占有其它操作系统的浏览器市场,此举遭网景公司的拒绝。微软表示,他们公司的内部文件可以证明,在微软还没有听说网景为何物的时候,公司就已经计划将其浏览器并入视窗操作系统了。
1999年2月27日,第一阶段的审理结束。3月,微软与美国政府就庭外和解进行协商。8月10日,诉讼双方向法庭提供所有相关证据。11月5日,杰克森法官声称微软为遏制竞争,而利用其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伤害了消费者权益。11月20日,杰克森法官任命上诉法庭法官理察德·普斯纳(RichardPosner),就政府与微软间达成和解召开秘密会议。11月22日,数百名加利福尼亚州用户指控微软在出售不同版本的Windows操作系统时,向他们收取了额外费用。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一职,声称他将集中精力进行互联网软件的开发。2月22日,杰克森法官进一步听取案件辩论。3月24日,微软提交一份和解建议。4天后,杰克森法官推迟了做出最终判决的时间,允许庭外和解继续进行。4月1日,普斯纳法官宣布美国政府与微软间的商谈未能达成最终协议,他的调解行为也宣告结束。4月3日,杰克森法官裁定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判决如下:[1]将微软拆为两部分——操作系统部分和实施部分及因特网部分。[2]公开源代码,使竞争对手能用自己的软件分享视窗系统。[3]公平价格,禁止对本公司软件进行倾销。[4]成立众多小微软公司。
法院具体指控包括:(1)微软以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垄断权力,法院确认微软在世界范围内对PC操作系统发放许可证的权力(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5%),构成在相关市场的垄断,使其得以持久地维持远远超出竞争水平的价格,而无新的市场进入者或竞争对手之虑。法院同时确认微软使用了反竞争的手段以维持其垄断地位,具体体现在:微软通过合同及技术限制迫使PC制造商预装微软视窗和互联网浏览器,限制其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对“视窗95”和“视窗98”加以改进的权利,从而实现所有PC系统均需采用微软操作系统;以优惠的交易条件,诱使网络供应商推销微软浏览器,从而使其竞争对手的浏览器从市场上消失;通过实物交易和各种手段,限制开发商协助开发其竞争对手网景公司等的平台应用软件。微软的行为并非出于任何合理的商业上的考虑(利润最大化),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阻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PC操作系统市场,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掠夺性,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
(2)微软1995年6月提出的要求网景公司放弃视窗技术市场的建议,具有明显的垄断浏览器市场的意图,在该建议遭网景公司拒绝后,微软的一系列反竞争的行为,导致了微软二级浏览器市场的“危险的可能性”,这种垄断企图同样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的规定。
(3)微软将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搭售)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关于禁止合谋限制商业贸易行为的规定。法院指出,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市场上存在不同的消费需求,微软是唯一一家不附加购买浏览器就拒绝销售操作系统的公司,微软利用其经济实力迫使PC制造商和消费者,在购买视窗软件时,不得不同时购买所搭售的浏览器。微软的捆绑销售行为并且扼杀竞争,导致网景公司的浏览器市场份额急剧下降。法院特别指出,微软公司所称消费者仅仅支持“视窗98”的单一价格,而免费使用其浏览器的抗辩不成立,因为被许可方包括消费者被迫按整个软件的价格付款,网络浏览器的价格事实上包含在单一价格之内,并非“免费”服务。
(4)微软与康柏、美国在线(AmericanOnline),苹果公司等主要供应商之间的排他性交易安排构成纵向限制,尽管尚不足以完全剥夺网景公司在世界浏览器市场的供货机会,但仍属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垄断禁止性规定。
2001年2月26日,美国上诉法院就美国政府针对微软的垄断诉讼提出了质疑,声称肢解微软只会导致出现又一家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公司。同年6月29日,美国上诉法院对微软垄断案做出重大裁定,推翻地方法院判令微软分拆为二的裁决,并决定,不受理微软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的起诉。上诉法院认为从此案立案到现在,其间已经经历了六年的时间。在信息技术领域,六年的时间中技术已经更新了几代,一个反垄断案几乎没有现实意义。此外,在传统经济时代制定的反垄断法案是否能够适应现代的新经济也受到了质疑。微软同时也认为,新、旧经济时代反垄断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对垄断的界定显然是不同的。
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该部将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同时还将撤销有关微软非法将其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指控,从而使这一历史性的反托拉斯案件出现了新的转折。
2001年11月,美国司法部与微软达成了和解协议,微软将允许PC厂商决定在桌面上显示的程序图标,同时还必须与其他软件厂商共享Windows操作系统更多的内部工作原理。并将有一个三人小组监视协议的执行。美国微软公司反垄断案中作为原告的18个州中有9个州,同意接受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调解协议,但其他州却表示要把这场官司进行到底。
2002年11月1日,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做出裁决,批准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于2001年11月达成的反垄断和解协议的大部分条款,同时驳回另外9个州要求对微软进行更严厉处罚的要求。此次判决内容表明,微软的市场垄断地位至少在未来5年内有了法律保证。这场自1998年10月开始审理历时4年多的官司将宣告结束。在这场与政府、公众以及竞争对手的长期对垒中,微软几乎已经赢得彻底胜利。到2002年11月4日为止,比尔·盖茨持有的6.17亿股微软股票市值上扬了19亿美元,这是从11月1日起,世界软件巨擘微软反托拉斯案在美国大获全胜后微软股价飙升的结果。根据《福布斯》杂志的2002年度富翁排行榜显示,盖茨仍然雄居美国富豪榜榜首,其财富总额为430亿美元。
但微软垄断案似乎还远远没有结束。2003年初,美国马萨诸塞以及西弗吉尼亚两个州拒绝与微软就反托拉斯案达成和解,并寻求对微软进行更严厉的处罚。此外,电脑与通讯产业协会(CCIA)和软件与信息产业协会(SIAA)不满微软垄断案判决,官司将拖到11月。
故事中的经济学启示。破除垄断不仅要分拆企业,同时必须从横向与纵向上,切断垄断集团的联系,微软垄断案对我国现阶段破除电信、电力等行业垄断坚冰有一定的启示。微软的捆绑销售方式是垄断企业的行为,其策略可为微软每年赚取更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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