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亚洲自由贸易协定规则比较总结

亚洲自由贸易协定规则比较总结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报告旨在为亚洲经济体的自由贸易协定选择提供妥善的政策建议,因此,深入比较分析现有的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是一个自然而必要的做法。此外,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于部门性承诺的规定,也有很大的灵活性。在自由贸易协定的具体规则中,对于投资的规则有着具体的规定。

亚洲自由贸易协定规则比较总结

本报告旨在为亚洲经济体的自由贸易协定选择提供妥善的政策建议,因此,深入比较分析现有的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是一个自然而必要的做法。前文已经着重讨论了几个涵盖不同区域且有一定代表性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特点。对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我们为各贸易协定提供了较为深入的介绍,也对后续的比较分析打下了基础。在本部分,通过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贸易协定的讨论,我们既总结出自由贸易协定的诸多共性,也揭示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在亚洲,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国家主体,为了不同程度的贸易便利,签署了不尽相同的贸易协定。遵循之前的分析的框架,我们也从贸易协定的各个方面分别做了讨论。

第一,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内容与关键内容。国家间进出口的最基本形式就是由商品作为载体的。由于运输、关税、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等方面的问题,跨国商品市场存在天然的壁垒,而自由贸易协定在商品贸易方面的规定,正是为了削弱甚至消除这些问题的影响。对于货物贸易,本章探讨了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便利化、卫生措施与技术性壁垒和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市场准入是衡量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关键内容。根据区域或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自由贸易协定当中对于产品关税优惠程度和免关税商品目类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而其他方面的认定规则,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虽有细节上的差异,但是在有国际规定可循的情况下,基本遵循类似的约定。

第二,在服务贸易方面,本章比较了主要贸易协定在服务商品涵盖范围、协定原则、保护规定和其他部门性承诺之间的异同。2019年WTO年度报告[14]指出,在计算跨国子公司提供的商业服务之后,2017年的全球服务贸易规模达到13.3万亿美元,这一数字已经接近了货物贸易规模(16.5万亿美元);并且,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也明显超过了货物贸易。在全球经济结构变迁的深刻背景下,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服务业的重要性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一条件下,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服务业的诸多协定应运而生。通过对于这些协定的分析,我们发现它们对于协定涵盖的服务业范围的规定,往往也会随着经济业态的发展而更新。尤其是,它们对于GATS中规定的4种跨境服务业商业模式也有不同的要求,这一规定依赖于自由贸易协定的参与国家组成和具体谈判成果。此外,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于部门性承诺的规定,也有很大的灵活性。协定国从自身和互相利益出发,根据需求和国内行业特点,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服务贸易规则。

第三,除了直接的货物及服务贸易外,对外投资(使用外资)是国家地区间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形式。WTO在1996年成立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Investment)对于“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做了基础性的分析。[15]其中,既有与货物贸易为目标相关的投资,也有关于服务业的投资(在GATS的框架中,对于服务业的外商投资,被视为4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在自由贸易协定的具体规则中,对于投资的规则有着具体的规定。根据区域之间的具体情况,协定可能会针对不同的行业提出鼓励性或限制性规定。

第四,本章还比较了主要亚洲经济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这些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基本遵循了WTO或其他国际协定的框架,并根据区域内具体情况规定了各有特色的混合解决模式。总的来说,磋商解决都是争议发生时的首选方式,如不能友好解决,则会诉诸联合委员会或请一些专家组进行仲裁,甚至进入司法程序

总体来看,本报告所涉及的各自由贸易协定,大致为国家和区域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跨境投资的便利条件做出了全面且详细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间经济结构的差异、政治因素和一些其他原因,自由贸易协定的开放程度标准也有一定差异。回顾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产生过程、协定特点和工作成效,将为致力于经济合作发展的国家和地区提供重要的借鉴经验。

【注释】

[1]指零关税税目占比达到95%或零关税进口额占比达到95%。

[2]指零关税税目占比达到90%或零关税进口额占比达到90%。

[3]《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在投资部分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服务部分不遵守该原则。

[4]分别是《印度—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5]大多数FTA协定都是宽泛地表示不影响诉诸WTO或其他国际条约的权利,但韩国—美国FTA和日本—欧盟EPA则明确允许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法庭来解决争端,如果这一争端与此协定和WTO有关或是与争议方都是其缔约方的其他协定有关,则可选择解决该争端的法庭。(www.daowen.com)

[6]钟立国(2012)将FTA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概括为3种:一是政治解决模式,主要包括磋商、斡旋、调停与调解等;二是混合解决模式,是指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将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解决方法与法律解决方法结合在一起的争端解决方法;三是司法解决模式,即在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设立国际常设司法机构,由其以司法方法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参见:钟立国的《论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其选择》(《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7]应邀请所有已向SEOM表示对争端感兴趣的第三方在为此目的预留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提出书面意见。

[8]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或在一缔约方建立的法人可以依据议事规则递交“法庭之友”陈述给专家小组。

[9]《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针对环境议题的附属协定,名为《北美环境协作协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NAAEC)。在该协定的推动下,环境协作委员会(Commission for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CEC)于1994年成立。该委员会建立了最早的一个自由贸易环境评估事后框架。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环境协作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环境影响分析框架》(Analytic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the Environmental Effects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10]如需获取更多信息,请参阅https://www.apec.org/Publications/2018/05/Study-Report-on-Environmental-Provisions-in-APEC-Member-Economies-FTAsRTAs,2020年4月12日访问。

[11]如需获取更多信息,请参阅http://www.chaire-epi.ulaval.ca/en/trend以及https://klimalog.die-gdi.de/trend/,2020年4月11日访问。

[12]如需获取更多信息,请参阅《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全体会议第七届会议报告》,2019年5月29日,https://ipbes.net/sites/default/files/ipbes_7_10_add.1_en_1.pdf?file=1&id=35329&type=node,2020年4月9日访问。

[13]如需获取更多信息,请参阅《2019年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

[14]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00_wtr19_e.pdf.

[15]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invest_e/invest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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