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

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4.8亚洲部分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与不适用范围资料来源:根据各协定文本整理。同时,考虑到一些领域的特殊情况,亚洲各经济体签署的FTA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分散化、个性化的趋势。对于金融、电信章节,许多协定通过对FTA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修正补充的方式,使其更加符合这些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对于劳工、环境等敏感领域,即便适用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也要求必须尽最大努力通过磋商解决问题,并制定单独的磋商程序。

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

TPP/CPTPP、韩美FTA等协定提出的争端解决机制将适用范围(见表4.8)由WTO框架下的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领域扩大到政府采购、环境、劳工、国有企业等领域,使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些敏感领域的争端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也进一步增加相关领域规则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日本欧盟EPA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涵盖了电子商务、资本移动/支付/转移和临时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特许企业权利/优先和指定垄断、知识产权、透明度等章节。中国—韩国FTA允许知识产权与透明度,印度—日本CEPA允许知识产权与政府采购,海合会—新加坡FTA允许政府采购与电子商务适用FTA的争端解决机制。

表4.8 亚洲部分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与不适用范围

(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根据各协定文本整理。

同时,考虑到一些领域的特殊情况,亚洲各经济体签署的FTA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分散化、个性化的趋势。对于投资章节,在缔约方之间的投资争端适用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亚洲的FTA大多同时制定了单独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缔约方投资者与另一缔约方的政府投资争端提供解决机制。对于金融电信章节,许多协定通过对FTA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修正补充的方式,使其更加符合这些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对于劳工、环境等敏感领域,即便适用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也要求必须尽最大努力通过磋商解决问题,并制定单独的磋商程序。

此外,各个协定也明确提出了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的领域,如TPP/CPTPP的竞争政策、合作和能力建设、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发展、中小企业以及监管一致性等章节完全不适用;韩美FTA的反倾销反补贴条款以及SPS章节完全不适用;日本—欧盟EPA的竞争政策、公司治理、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含劳工、环境)、良好实践和规制合作、农业合作、中小企业章节完全不适用EPA争端解决机制。在海合会—新加坡FTA中,除合作章节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外,阿联酋与新加坡还以双边换文的方式,将能源资源部门排除在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所有FTA内容之外。对于这些不适用FTA争端解决机制的领域,除反倾销和反补贴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外,大部分是因为目前没有成熟的国际法规则,或是涉及较多的国内政策调整,因此成员之间立场存在分歧、不愿意采用仲裁等准司法模式上进行解决,而倾向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竞争政策、SPS、监管一致性、规制合作等;但也有一些领域的文本内容缺乏实质性约束条款,仅限于合作方面,应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也不高,如TPP/CPTPP的合作和能力建设、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发展、中小企业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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