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争端解决机制基本都保留了使用WTO或其他国际协定解决争端的权利[5],同时也借鉴参照WTO模式提出了各自FTA的争端解决机制(见表4.7)。大多数协定都是采取了混合解决的争端解决模式[6],在磋商不成时设立仲裁庭或是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定,同时鼓励在任何时候采用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政治解决模式作为替代方式。亚洲的FTA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仲裁庭或专家组,虽然名字有所差异,但实质都是仲裁的一种方式,通常不要求设立常设的仲裁解决机构,而是通过临时组建专家组的方式来进行裁定,表现出一定的准司法性质。值得注意的是,韩美FTA提出在规定时间内磋商不成时,可以提交联合委员会解决争端,若联合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争端,则采取专家组的方式解决争端。
表4.7 亚洲部分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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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协定文本整理。
东盟FTA的争端解决方式略微有不同,东盟约定了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可由东盟在巴厘第二协定(Bali Concord Ⅱ)中约定的东盟贸易与投资事务磋商会(The ASEAN Consultations to Solve Trade and Investment Issues,ACT)和东盟履约监督机构(the ASEAN Compliance Monitoring Body,ACB)来解决相关争议,即通过实体机构来解决争议;二是如果任何成员不愿意利用ACT/ACB,则可依据《东盟加强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解决争端。如果是后一种解决方式,则也是先磋商,磋商不成时成立专家组来裁决。
海合会作为关税同盟,其争端解决机制明显不同于其他的FTA,引入了司法解决的模式。第一步,由海合会总秘书处友好解决相关争议。第二步,如果不能友好解决,则在双方同意下由海合会商业仲裁中心依据其宪章来审理此争议。第三步,如果仲裁中心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或是争议超出中心管辖范围,则由专业的司法委员会来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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