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比较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包含服务承诺。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部门的规定,旨在保障市场准入,确保服务提供者在国外市场获得有利条件、顺利发展。在全部9个协定中,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均占据重要位置,其他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受重视的程度则不尽相同。整体而言,自由贸易协定的行业覆盖范围主要取决于缔约方的发展水平和对相关行业的具体关切。此外,缔约方的成员国越多,谈判筹码越大,为其成员国获取优惠的能力也越强。
例如,欧盟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倾向采用“正面清单”的服务承诺方式,非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只能在清单列明的服务范围内参与竞争。同时,欧盟做出的统一承诺,对于欧盟成员国和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家而言,也更加清晰,可避免疑义。相比较之下,东盟各国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的减让表和部门承诺则各有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开放意愿较低,而发达国家的开放意愿更高。下文简要概括了各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部门承诺的特点。
(1)《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第11章和第13章分别规定了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的相关内容。其中,第11章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质,制定了一般规则框架,旨在为缔约方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核心义务以及电子支付卡片服务和投资组合管理方面的新承诺。该章还根据金融服务部门的特殊性质,特别制定了金融服务投资者保护和争端解决条款。此外,该章还包含详尽的审慎例外清单,确保金融部门监管者有权采取措施,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
第13章基本沿用了WTO的电信服务规定,并且纳入了缔约方参与签署的其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其他主要议题和关切。第13章共26条,其承认市场力量的重要性,旨在通过透明度、非歧视待遇和公平竞争,最大程度降低缔约方之间的市场壁垒。在公平竞争原则下,电信服务部门预期将惠及各缔约方的消费者,也能推动各缔约方的电信企业在公平和受监管的环境中扩展商业存在。
整体而言,《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提供了覆盖多个部门的优惠市场准入条件,预计将为服务提供者带来重大好处。例如,澳大利亚的运输(航空、公路和铁路)服务和分销服务部门、墨西哥的能源和电信服务部门、加拿大的专业服务部门,都将在协定缔约方的市场上拓展商业存在。协定取消了对外国投资参与私人医疗、电信、快递和能源服务部门的限制,新加坡投资者很可能由此受益,越南则有望扩展环境服务。
(2)《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采用“负面清单”的承诺方式,也就是说,除清单所列部门外,协定规定的承诺适用于所有其他服务部门。该协定禁止歧视性待遇,无本地商业存在和市场准入限制,并规定了监管过程的特定步骤。在该协定中,占据最重要地位的是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一章包括允许数据流动的条款以及关于快递服务的附录。在电信服务部分,韩国承诺将减少韩国电信企业中对外国资本比例的限制。除韩国电信(KT Corporation)和韩国SK电讯(SK Telecom CO)的外资持股比例仍然不得超过49%外,美国企业在韩国国内其他电信公司的普通股持股比例均可以达到100%。
整体而言,《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降低甚至完全消除了服务贸易和外国投资壁垒,尤其是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部门的壁垒。除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外,美国也可以在韩国投资国际快递、法律咨询和电子商务,与韩国当地企业竞争。鉴于美国服务部门的竞争力,《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被视为推动美国对韩国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举措。另外,韩国政府认为,来自美国的竞争有利于促进韩国国内的服务企业提高竞争力。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大部分东盟国家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服务部门在该协定中的地位,不如在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那么重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缔约方的承诺水平也各不相同。在服务部门,中国对东盟国家做出的承诺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建筑服务、环境服务、运输服务和商业服务等。作为回报,东盟六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同意向中国实施比对WTO成员的服务承诺水平更加开放的措施。对于发达程度不如东盟六国,如越南、柬埔寨和缅甸,其承诺程度与对WTO成员的承诺相同,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和运输服务部门。老挝还同意向中国开放银行业和保险服务部门。
整体而言,中国和大部分东盟成员国之间缺乏建设性、全面的服务贸易规则。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仍以货物贸易为主,服务贸易仅占一小部分。中国对大部分东盟成员国服务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比较有限。尽管服务部门尚不发达,双方却可以通过传统服务来改善双边服务贸易,例如运输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旅游服务等,同时还应逐步提高新兴服务质量,例如,技术服务、商业服务和法律服务等。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也有助于推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发展建筑服务。
(4)《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和韩国同意开放多个服务部门,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休闲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等。比较两国向对方开放的服务部门可以发现,中国提高了在法律服务、建筑服务、环境服务、休闲文化和体育服务方面的开放承诺水平。相比之下,韩国在快递服务和建筑服务方面对中国的开放承诺高于对其他国家的开放承诺。中国的快递服务和建筑服务企业可直接在韩国开展运营,无须设立代表处。(www.daowen.com)
(5)《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在金融服务承诺方面,在新加坡成立的金融机构和在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在巴林和卡塔尔从事在岸保险和银行业服务的,可以获得比GATS下更优惠的待遇。特别是,该协定对市场准入特权做出了特别规定。例如,外国资本可以100%拥有在巴林设立的从事在岸银行业或保险服务的企业;并有权跨境进入卡塔尔的保险市场,包括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部门。
(6)《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服务贸易章节规定,印度和日本可以相互进入对方的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信息科技服务等部门。服务贸易同样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规则。日本向印度承诺对合约服务提供者(CSS)和独立专业人士(IP)开放一系列服务部门,包括会计服务、研发服务、旅游服务、市场调查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7)《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该协定覆盖多个服务部门,包括邮政和快递服务、电信服务、国际海洋运输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在电信服务方面,相关条款的重点在于为电信服务提供者创建公平的市场环境,覆盖了通用服务义务、数量比例、移动漫游和通信保密等问题。在金融服务方面,该协定的内容包括:新金融服务、自我监管组织、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的定义、例外和纪律以及关于邮政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规定等。其中,许多规定是在WTO规则的基础上起草的。
(8)《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
在服务贸易方面,该协定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即缔约方仅开放清单中列明的服务领域。协定覆盖了多个服务部门,包括金融服务、专业服务、计算机和相关服务、研发服务、商业服务、电信服务、环境服务、旅游和旅行相关服务等。双方同意不以许可要求为手段设置服务市场壁垒。
为确保双方能够最大程度进入对方市场,该协定订立了最惠国待遇棘轮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新加坡与其他任何国家达成更优惠的服务协定,该等新的优惠利益将自动适用于欧盟,新加坡企业在欧盟市场也是如此。
(9)《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该协定预期将降低服务市场壁垒,推动市场准入,吸引更多外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提高市场的一体化程度。该协定有望提高贸易和投资的透明度,助力东盟国家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参与全球及区域供应链。
亚洲国家的规定普遍不够清晰,稳定性不足,这使该地区的服务贸易较为复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要求缔约方遵守基本的服务贸易原则,在整体监管工作中纳入透明度要求,因此有望改变这一问题。协定覆盖广泛的服务部门,并订立了具体的国家减让表,能够帮助亚洲地区的中小企业降低风险,减少在该地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确定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