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部门和活动范围
自由贸易协定通常会对服务贸易相关规定适用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自由贸易协定通常涵盖下列服务贸易活动(但相关规定可能分散在不同章节中):
①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
②服务的购买、使用或服务费用的支付。
③向公众提供的接触及使用服务的途径(一般与服务的提供相关)。
④一方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方领土的商业存在事宜。
近期达成的部分自由贸易协定,如《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增加了一项活动:提供保函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担保,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
此外,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会订立一份一般除外项目清单。在本部分提及的9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一般除外项目清单最长,其列明的产业和活动包括:
①政府采购;
②政府行使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④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就业的相关事宜;
⑤要求公共事业单位私有化的活动;(www.daowen.com)
⑥影响航权的活动;
⑦海上运输服务中的沿海运输服务;
⑧视听服务。
其余8个自由贸易协定的除外清单中,均未列明要求公共事业单位私有化的活动。除欧盟签署的两个自由贸易协定外,其余6个自由贸易协定均未将视听服务列入除外清单。《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均未将海上运输服务中的沿海运输服务列入除外清单,《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则未将政府行使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列入除外清单。在本部分提及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一般除外项目清单最短,仅列明了上文第一项与第二项内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附件中进一步探讨了被排除在外的活动。
(2)服务贸易方式
自由贸易协定通常覆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4种跨境贸易方式。
①跨境交付: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位于不同国家,仅服务本身跨越国境。例如,D国医生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F国患者提供医疗建议。
②境外消费:消费者在另一国家使用服务。例如,医疗旅游。D国患者进入F国,并在F国境内医院接受治疗。这一方式还涵盖消费者的财产流动。例如,D国消费者把自己的电脑寄到F国进行维修。
③商业存在:为提供服务之目的,在另一国家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例如,D国某医疗集团在F国开设医院。
④自然人流动:个人为提供服务之目的在其他国家临时入境。例如,D国医生前往F国,向F国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亚洲国家之间签署的4个自由贸易协定,即《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均集中列明了上述4种服务。其他5个自由贸易协定采用的方式则有所不同,并未在跨境服务贸易部分集中定义上述4种服务提供方式,而是分散在协定的不同部分进行规定。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没有将第三种服务提供方式列入服务贸易的定义部分,而是在服务贸易覆盖面章节(第10.2条)进行了定义。在欧盟签署的两个协定(《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第三种和第四种服务提供方式分别出现在投资和自然人为商业目的临时入境两个不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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