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属于国际贸易协定谈判中相对较新的领域。本部分列举了亚洲国家签订的9个自由贸易协定,并对该等协定中的服务贸易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尤其是在《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协定附件中涉及服务贸易的内容高达三分之二。表4.5亚洲经济体参与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概览资料来源:根据不同来源数据编纂。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属于国际贸易协定谈判中相对较新的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多边国际贸易协定,也是1986年至1993年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此后签署的多数自由贸易协定均以GATS为基准。
本部分列举了亚洲国家签订的9个自由贸易协定,并对该等协定中的服务贸易相关内容进行比较。9个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亚洲国家与其他地区经济体达成的5个自由贸易协定,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亚洲国家之间达成的4个自由贸易协定,即《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由表4.5可以看出,在本部分提及的所有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相关内容在各协定正文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平均约占正文的五分之一,有的甚至仅占十分之一)。但是,在亚洲国家与其他地区经济体达成的5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有3个协定(即《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和《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相关内容在协定附件中的占比,相对大于其在协定正文中的占比。尤其是在《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协定附件中涉及服务贸易的内容高达三分之二。
表4.5 亚洲经济体参与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概览(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根据不同来源数据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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