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贸易救济措施:寻找可行的方案

贸易救济措施:寻找可行的方案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救济通常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合理的情况下对国内产业进行的保护手段,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倾向,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亚洲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包含贸易救济章节,且将WTO的相关规则纳入其中。韩国—美国FTA和中国—韩国FTA还要求成立贸易救济委员会,监督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并加强合作交流。

贸易救济措施:寻找可行的方案

贸易救济通常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WTO已形成以《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为主的一套较为完整的贸易救济规则体系,对于各类措施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监督机制等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既能够使受到进口影响的一方合法使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也能使受到贸易救济调查的出口方维护出口权利。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合理的情况下对国内产业进行的保护手段,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倾向,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亚洲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包含贸易救济章节,且将WTO的相关规则纳入其中。

(1)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普遍规定,如果由于关税的削减或取消导致一方产品进口数量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成员方可实施保障措施,即中止关税减让,并将产品关税提高至最惠国税率水平或关税减让表的基本税率水平。各协定普遍适用WTO框架下的全球保障措施,并规定不得同时对同一产品实施全球保障措施与双边保障措施。

双边保障措施一般要求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过渡期内实施,但各协定对过渡期的规定不尽相同,如TPP/CPTPP是协定生效起3年或产品降税期间,中国—瑞士FTA是协定生效起5年内或实现零关税后3年,中国—东盟FTA是完成降税后5年,新加坡欧盟FTA是协定生效起10年,韩国—美国FTA和中国—韩国FTA是协定生效起10年或产品降税期间,日本—欧盟EPA是完成降税后10年。

从保障措施的调查期限来看,一般要求调查应在发起之日起1年内完成,如新加坡—欧盟FTA、日本—欧盟EPA、韩国—美国FTA和中国—韩国FTA。从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来看,大多协定规定最初实施不得超过2年,在必要情况下可延长,延长期多为1年至2年,总期限为3年至4年,例如,TPP/CPTPP、韩国—美国FTA、中国—瑞士FTA规定总期限不超过3年,新加坡—欧盟FTA、日本—欧盟EPA、中国—韩国FTA规定不超过4年;而中国—东盟FTA规定最初实施时间不得超过3年,可最多延长1年。TPP/CPTPP、日本—欧盟EPA、韩国—美国FTA、中国—韩国FTA还规定,若保障措施的预计期限超过1年,应定期逐步放宽限制。(www.daowen.com)

对于已经实施过保障措施的产品,TPP/CPTPP和韩国—美国FTA规定不得再次实施保障措施,而其他协定大多规定了不得再次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如新加坡—欧盟FTA是先前保障措施期限的一半,日本—欧盟EPA是与先前实施保障措施期限相等的期限且至少为1年,中国—韩国FTA、中国—瑞士FTA是与先前实施保障措施期限相等的期限且至少为2年;中国—瑞士FTA还规定对于同一产品不得实施多于两次双边保障措施。

此外,新加坡—欧盟FTA、日本—欧盟EPA、韩国—美国FTA、中国—韩国FTA、中国—瑞士FTA允许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即在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方可根据主管机关对于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期限不得超过200日;韩国—美国FTA进一步规定,初步裁定前应给利益相关方至少20日提供证据和意见,启动调查之日起至少45日后才可适用临时措施。

(2)反倾销和反补贴

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保留在WTO项下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权利和义务。从调查的通知时间来看,TPP/CPTPP和中国—韩国FTA要求发起调查前至少7日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日本—欧盟EPA要求至少提前10日,新加坡—欧盟FTA要求至少提前15日。新加坡—欧盟FTA和日本—欧盟EPA特别规定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要考虑公众利益,新加坡—欧盟FTA还要求遵守从低征税规则。中国—韩国FTA明确规定,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包括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不使用替代价格或替代成本。韩国—美国FTA和中国—韩国FTA还要求成立贸易救济委员会,监督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并加强合作交流。此外,由于各协定大多适用WTO规则,因而在争端解决方面一般不适用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