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卫生和植物卫生的重要措施和技术性贸易限制

卫生和植物卫生的重要措施和技术性贸易限制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主要是指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所采取的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涉及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措施。WTO通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调各国制定和实施SPS和TBT措施,促进和维护多边贸易发展。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部分协定还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但需要尽快通知另一方。

卫生和植物卫生的重要措施和技术性贸易限制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主要是指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所采取的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主要涉及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措施。WTO通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协调各国制定和实施SPS和TBT措施,促进和维护多边贸易发展。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包含SPS与TBT章节,普遍确认了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成员方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同时,不会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要求提高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加强等效性和一致性,设立联络点以及SPS委员会和TBT委员会,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换。

(1)透明度要求

在SPS方面,各协定大多要求提高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和通报,并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合理评议机会。TPP/CPTPP要求在官方公报或网页上以电子方式向公众发布SPS草案,并向利益相关方提供至少60日的评议期,还要求在SPS措施最终版本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超过6个月的期限;新加坡欧盟FTA规定,应成员方要求,应在15日内提供特定产品进口条件及授权进度信息,通过联络点进行信息交换;日本—欧盟EPA也要求确保进口要求、检查程序的透明度,提供进口要求、产品授权进展、检查频率等信息。

如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的措施可能对贸易造成或已经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可书面请求进行技术磋商。TPP/CPTPP要求在行政程序及双边或其他现有机制无法解决时使用技术磋商,收到请求后7日内确认,确认后30日内召开会议,尽可能在申请后180日内解决;中国—瑞士FTA要求提出书面请求后60日内进行技术磋商,紧急情况下20日内进行;新加坡—欧盟FTA要求提交请求30日内结束;日本—欧盟EPA要求一方提出请求后另一方立即答复,收到答复后90日内完成。

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部分协定还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但需要尽快通知另一方。新加坡—欧盟FTA要求在紧急措施实施24小时内通知,并在通知后15日内进行磋商;日本—欧盟EPA要求允许另一方提出书面评论,必要时开展技术磋商;TPP/CPTPP要求在6个月内对该措施的科学基础进行审议。(www.daowen.com)

在TBT方面,各协定大多要求及时通报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给予公众和利益相关方至少60日的评议期,TPP/CPTPP和日本—欧盟EPA还要求在技术法规发布与生效之间留出至少6个月的时间间隔。从法规公布范围来看,TPP/CPTPP不仅要求公布中央政府机构有关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所有提案及最终版本,还要求公布中央政府下一级地方政府的有关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所有提案及最终版本。从其他成员方参与来看,TPP/CPTPP和韩国—美国FTA规定,应以与己方人员同样的条件允许另一方人员参与制定标准、技术规范及合格评定程序;日本—欧盟EPA允许另一方的人员参与咨询程序。

(2)等效性与一致性

在SPS方面,各协定在管理与实施程序上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支持对相关措施开展等效性评估。从进口要求来看,新加坡—欧盟FTA规定,进口要求应适用于成员方全部领土,并以适当的、非歧视的方式适用于进口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检查应基于与卫生和植物卫生相关的风险,不得无故拖延,并将其对贸易的影响减至最小;日本—欧盟EPA还进一步规定,应对进口要求和进口程序进行审查,充分交换有害生物相关信息,允许采用替代性SPS措施,并鼓励采用电子认证以促进贸易。从等效互认来看,成员方认可SPS措施的等效性,要求在可行且适当的范围内,参考国际标准对相关措施或体制进行等效互认。同时,TPP/CPTPP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开始等效评估,如得到等效认可,则应进行书面交流并在合理时间内实施;新加坡—欧盟FTA和日本—欧盟FTA进一步规定,在确定等效性的情况下,成员方可约定简化的SPS证书模板。

在TBT方面,各协定大多要求取消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简化程序,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并以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并加强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日本—欧盟EPA要求尽可能广泛地统一标准,尽量采用国际标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遵循WTO/TBT良好法规惯例,承认技术法规等效性,还要求根据2001年签署的《欧共体与日本互认协议》扩大双方在产品、适用法规、合格评定机构等方面的适用范围。例如,双方就机动车的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国际标准互认达成一致,在医疗设备、纺织品标签、烧酒和葡萄酒等领域,日本将采取欧盟使用的国际标准,或是确保其标准和技术法规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韩国—美国FTA要求加强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在内的双边合作,以协调汽车环保性能及安全标准。印度—日本CEPA要求探讨电子产品互认安排的可行性,确认技术法规的等效性。TPP/CPTPP针对葡萄酒和烈酒、信息及通信技术产品、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专有配方、有机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规制拟定了专门的附件,要求在这些产品的贸易管理中采取共同做法,以推动区域内立法路径的一致性。新加坡—欧盟FTA也制定了电子产品附件,就电子产品的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所涉及的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做出规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原则上不要求强制性第三方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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