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是影响货物贸易的重要因素。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包含单独的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其内容以提高透明度、促进便利化、加强合作等方面为主。
(1)透明度要求
在透明度方面,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要求以互联网或印刷等方式,及时公布海关法律、法规和一般行政程序等信息;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接受利益相关人提出的咨询。TPP/CPTPP、韩国—美国FTA、中国—韩国FTA和中国—瑞士FTA进一步要求,提前公布拟采用的海关事务普遍适用的法律,并向利益相关人提供评论机会。中国—韩国FTA要求海关法律或程序的重大修改应及时向另一方通报。印度—日本CEPA也要求当海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在修改生效前使利益相关人可随时获得修改信息。此外,日本—欧盟EPA还要求,成员方酌情规定海关当局及其他贸易相关机构应与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定期磋商;中国—瑞士FTA要求考虑企业需求,特别是关注中小企业利益,并要求法律法规在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
(2)便利化要求
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要求成员方简化海关程序,实施便利通关措施,包括预裁定、货物放行、快运货物等方面。
在预裁定方面,很多协定均包含对货物税则归类、海关估价标准以及货物原产地的预裁定(见表4.4),如TPP/CPTPP、日本—欧盟EPA、印度—日本CEPA、中国—东盟FTA等;韩国—美国FTA的预裁定还涉及退税、延期纳税或其他关税减免的适用,是否适用维修或改造后重新入境免税待遇,以及货物是否从属于配额或关税配额等。部分协定还规定了做出预裁定的期限,如海合会—新加坡FTA要求收到申请后60日内,韩国—美国FTA和中国—韩国FTA要求收到申请后90日内,TPP/CPTPP要求收到申请后150日内。对于预裁定的有效期,海合会—新加坡FTA规定不少于2年,TPP/CPTPP规定至少3年,中国—东盟FTA规定3年或各方国内法律规定的期限,中国—瑞士FTA也规定根据国内法限定预裁定的有效期。
表4.4 亚洲部分自由贸易协定海关预裁定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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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各协定文本整理。
在货物放行方面,各协定大多要求简化海关程序,迅速放行货物,允许提前进行电子申报和信息处理,并允许货物凭担保放行,如新加坡—欧盟FTA、日本—欧盟EPA、中国—瑞士FTA等。TPP/CPTPP、韩国—美国FTA和中国—韩国FTA进一步要求尽可能在货物抵达48小时内放行,并允许货物在抵达地点放行,而无须临时转移仓库或其他设施。此外,TPP/CPTPP、韩国—美国FTA和中国—韩国FTA还包括快运货物条款,要求采用单独和快速的海关程序,允许提交的一份单独舱单中包含一票快件中所有货物,允许特定货物以最少文件通关,且适用时不考虑快件的重量或海关价值。其中,TPP/CPTPP明确要求快件在提交必要的海关单证后6小时内放行,而韩国—美国FTA进一步将这一时限缩减至4小时,且对价值为200美元及以下的快运货物不征收关税或其他税金。
此外,各协定大多包含风险管理条款,要求海关查验集中于高风险货物,简化低风险货物的通关和移动。TPP/CPTPP、韩国—美国FTA、中国—韩国FTA和中国—东盟FTA包含自动化条款,要求建立电子通关系统,采用国际标准便利货物放行。
(3)海关合作
在海关合作方面,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要求成员方就海关事务进行信息交换与执法合作,部分协定具体列出海关合作的重点领域。如TPP/CPTPP和韩国—美国FTA要求在进出口规定和海关估价协定的实施和运用、进出口禁止或限制、违反海关法律行为的调查和预防等方面开展合作;在合理怀疑存在违法活动时,请求提供特定保密信息;在最佳实践和风险技术管理、国际供应链标准执行、简化海关程序、提高海关人员业务技能、改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方面提供技术性建议和协助;设立海关合作联系渠道,包括建立联络点,快速和安全地交换信息;韩国—美国FTA还要求开展联合培训项目,加强海关实验室技术方面的交流。新加坡—欧盟FTA要求在简化海关程序、知识产权保护、过境运输和转运以及与工商界关系等方面交换信息;制定与进出口和其他海关程序有关的联合倡议,并确保向工商界提供有效服务;在确保和便利国际贸易供应链方面进行海关合作;酌情建立相互承认的风险管理技术、风险标准、安全控制和贸易伙伴关系计划,包括数据传输和共同利益等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WCO)等国际组织中加强立场协调。印度—日本CEPA和日本—欧盟EPA要求加强贸易数据方面的合作;中国—瑞士FTA还包含边境部门合作条款。
此外,新加坡—欧盟FTA、日本—欧盟EPA、中国—韩国FTA、中国—瑞士FTA、印度—日本CEPA还专门设立相关委员会或分委会,具体负责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执行并解决实施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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