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原产地规则解析

原产地规则解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产地是产品的“经济国籍”,决定产品是否能享受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的实体性规则主要包括原产地基本判定标准以及累积规则、微量标准等附加规则。表4.2亚洲部分自由贸易协定非完全获得产品原产地判定标准比较续表注:RVC为区域价值成分;VNM为非原产材料价值。表4.3亚洲部分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附加规则比较资料来源:根据各协定文本整理。

原产地规则解析

原产地是产品的“经济国籍”,决定产品是否能享受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的实体性规则主要包括原产地基本判定标准以及累积规则、微量标准等附加规则。

(1)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即判断某一产品是否为协定成员原产货物的标准,主要包括完全获得和非完全获得两大类。对于在成员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以及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可直接被认定为原产货物;对于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成员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进行充分加工,也被认定为原产货物。根据《京都公约》(1999),界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主要有三种标准,即税则归类改变(CTC)、价值成分(VC)和技术要求(TR)。

亚洲经济体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设置单独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于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产品的原产地认定(见表4.2),混合使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标准。其主要有以下3种模式。

表4.2 亚洲部分自由贸易协定非完全获得产品原产地判定标准比较

续表

注:RVC为区域价值成分;VNM为非原产材料价值。
资料来源:根据各协定文本整理。

第一种采用充分加工标准,即非完全获得产品若要取得原产地资格,必须经过充分的加工或处理,以新加坡欧盟FTA和海合会—新加坡FTA为代表。新加坡—欧盟FTA设置“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后赋予产品原产地资格所需加工工序清单”,包括税则归类前4位或前6位发生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出厂价的20%~65%以及对纺织服装木材、矿物燃料等产品的加工工序要求。海合会—新加坡FTA要求使用非原产材料的产品,其合格价值增值不少于出厂价的35%,仅有10种产品要求税则归类改变。(www.daowen.com)

第二种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即非完全获得产品若要取得原产地资格,必须发生“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的实质性改变,其具体标准大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配合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要求。采用这一模式的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包括TPP/CPTPP、日本—欧盟EPA、韩国—美国FTA、中国—韩国FTA、中国—瑞士FTA、RCEP等。其中,从税则归类改变来看,TPP/CPTPP和韩国—美国FTA涉及前4位和前6位税号,而日本—欧盟EPA、中国—韩国FTA、中国—瑞士FTA、RCEP还涉及前2位税号,要求更加严格。从区域价值成分来看,TPP/CPTPP的最低要求是30%,日本—欧盟EPA和韩国—美国FTA是35%,而中国—韩国FTA和RCEP则要求40%。从加工工序来看,TPP/CPTPP和韩国—美国FTA单独设置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章节,采用“从纱认定”原则,要求使用成员方纱线和织物的纺织品和服装才能够享受优惠税率,即从原料到加工制作都必须在成员方境内进行。

第三种也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但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区域价值成分为主,配合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工序要求,如中国—东盟FTA和印度—日本CEPA。其中,中国—东盟FTA要求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离岸价的40%,且最后加工工序在成员境内完成,同时,将税则归类前4位改变作为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替代选择。印度—日本CEPA要求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合格价值成分不少于离岸价的35%,且税则归类前6位发生改变。

(2)原产地附加规则

原产地规则除原产地标准外,还包含一些附加规则,如累积规则、微量规则、成套货物等。

从累积规则来看,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适用部分累积规则(见表4.3),即一成员方的原产货物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可视为原产于后一成员方,与后一成员方的原产成分累加计算。新加坡—欧盟FTA、海合会—新加坡FTA、韩国—美国FTA、中国—韩国FTA、中国—瑞士FTA、印度—日本CEPA、中国—东盟FTA和RCEP等均适用部分累积规则。其中,中国—瑞士FTA和印度—日本CEPA适用双边累积规则且有最后加工工序要求。韩国—美国FTA除双边累积规则外,还适用生产商累积规则,即允许成员方一家或多家生产商参与区域价值成分累加计算。新加坡—欧盟FTA除双边累积规则外,还适用对角累积规则,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东盟国家的原产材料可视为原产于成员方,与成员方的原产成分累加计算。RCEP对部分成员生效后适用部分累积规则,对所有成员生效后将考虑适用完全累积规则。TPP/CPTPP和日本—欧盟EPA适用完全累积规则,即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区域内所有生产商的生产活动均可累计在一起,对非原产材料的加工即使无法使其获得原产地资格,也可以计入最终产品的原产成分中。总体来看,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原产地标准,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生产与贸易。

表4.3 亚洲部分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附加规则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各协定文本整理。

从微量规则来看,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采用10%的微量标准,即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价值或重量的10%,则可被视为原产货物。印度—日本CEPA采用了更加严格的微量标准,要求动植物油和食品等产品的非原产材料不超过产品价值的7%,要求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非原产材料不超过产品重量的7%。

从成套货物来看,部分亚洲国家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含有成套货物内容,如新加坡—欧盟FTA、TPP/CPTPP、日本—欧盟EPA、韩国—美国FTA、中国—韩国FTA等。上述协定普遍采用15%的标准,即成套货物中全部非原产货物价值不超过该套货物价值的15%,则该套货物仍为原产货物,而TPP/CPTPP将这一标准降至10%,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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