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定简况
2013年,日本与欧盟启动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谈判,经过5年18轮谈判,于2017年12月正式结束。2018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署日本—欧盟EPA,同年12月,日本批准该协定。2019年2月1日,日欧EPA正式生效。日本不仅将日欧EPA视为安倍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其视为全球自由贸易区布局极其重要的一环,希望通过RCEP、CPTPP、日欧EPA积极主导制定公平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则[11]。日欧占世界GDP的三分之一和全球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据日本官方预测,日欧EPA生效后,日本的实际GDP将提高1%(5兆日元),就业率将提高0.5%(约29万人)。[12]
(2)协定特点
①货物贸易。总体来看,日本将逐步取消94%的欧盟产品关税,而欧盟将逐步取消99%的日本产品关税。工业制品领域,双方最终实现100%零关税。欧盟对96.3%的产品自协定生效立即实现零关税,覆盖贸易额的81.7%;汽车将在8年内取消关税;日本对96%的产品自协定生效立即实现零关税,覆盖贸易额的96.2%;皮革和鞋类(目前最高税率为30%)将分别在第11年和第16年取消关税。农、林、水产品领域,欧盟立即实现零关税税目占比高达95%,最终实现零关税产品将达到98%;日本立即实现零关税税目比达到54%,最终实现零关税产品占比将达到82%。大米被日本排除在外,不在取消关税之列。欧盟基本维持了小麦和乳制品的国家贸易体系、食糖价格调整系统以及猪肉的差额关税制度,同时确保了牛肉在15年关税减让期的关税配额和保障措施。日欧就汽车的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国际标准互认达成一致,同时辅以保障措施,允许欧盟在日本对欧盟出口汽车产生非关税壁垒的情况下重新引入关税;在医疗设备、纺织品标签、烧酒和葡萄酒等领域,日本将采取欧盟使用的国际标准,或是确保其标准和技术法规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②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日欧EPA服务贸易、投资章节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实现了最大程度的自由化、便利化。协定要求确保欧盟邮政和快递服务供应商与日本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并且进一步开放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交通服务。日欧EPA有关商务人员的临时入境达到了欧盟迄今的最高标准,涵盖了所有传统类别和新类别,如公司内部调动人员、投资目的的商务访客、合同服务供应商和独立专业人员以及短期商务访客和投资者等,欧盟和日本还允许配偶和子女陪同服务提供者或为服务提供者工作的人(“模式4”条款所涵盖),以支持双向投资。在投资领域,欧盟认为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不可接受,因此向日本提交了有关投资法院的改革提案,但日欧EPA尚未就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一致。
③规则领域。日欧EPA涵盖政府采购、环境、劳工、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补贴、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规制合作等内容,被日本视为“21世纪经济秩序的模板”。
政府采购。日欧EPA允许欧盟与日本企业平等参与日本48个核心城市(人口约占日本总人口的15%)的采购招标,消除铁路机车和其他铁路设备现有的采购障碍,即日本同意移除操作安全条款。日本还向欧盟开放了医院和学术机构等87家实体和电力分配相关的29家实体。欧盟对等向日本开放了市级层面的城镇,同时部分开放其公共交通设备市场,如地铁的铁路机车和信号系统以及地面铁路的相关设施。(www.daowen.com)
环境、劳工等。日欧EPA将有效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诺不放弃或减损环境保护以鼓励贸易或投资,承诺共同致力于防止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也包括日欧与第三国的贸易。双方承诺不放弃或减损劳工保护以鼓励贸易或投资。同时,将建立一个强大、包容和透明的机制来解决环境、劳工等与贸易相关的议题。
国有企业。日欧EPA包含国有企业、特权企业和指定垄断内容,要求确保国有企业在购买或销售货物和服务时确保商业考虑,并且要求对其他各方企业给予非歧视性待遇。日欧EPA单独制定补贴章节,要求对补贴履行通知义务,规范了应请求进行磋商的程序,并且承诺禁止一些特定类型的补贴。
日欧EPA第一次在贸易协定中增加了专门章节来阐述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其基于二十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反映了日欧的最佳实践和规则;双方承诺遵守关键原则和目标,如公开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层对股东的责任;基于客观和独立立场的负责任的决策;有效和公平地行使股东权利;收购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知识产权。将著作权延长至作者去世后70年。相互承认商品地理标志,其中日本包括日本酒、神户牛肉等56种商品,欧盟包括200多种农产品。
电子商务。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加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日本实施了额外的保障措施,以保证从欧盟传输至日本的数据能符合欧洲数据保护标准,最终欧盟通过了日本数据流动充分性决定,主要包括一系列旨在弥合两个数据保护体系间差异的规则;对保障日本公共当局出于刑法执法和国家安全目的获取数据的保证;处理欧盟公民对日本公共当局获取其数据提起诉讼的机制,这也成为日欧EPA的补充。[13]
规制合作。双方监管机构针对贸易、投资的相关规制措施,承诺事前发表公告,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事后评估,并交换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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