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的扩大,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做贡献。假设贸易开放中“全面”的含义是涵盖了所谓敏感问题,“现代”的含义是协定涉及了那些确实能被视为新增长领域的新议题,“高质量”的含义是超越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和“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中已经同意的开放措施,并且开放是考虑了RCEP的欠发达成员国的需求,那么可以说,目前,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开放将影响RCEP区域内贸易的增长、结构和方向,也很可能影响RCEP区域外的贸易。
RCEP协定由序言、20章(见表3.3)、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
表3.3 RCEP章名
RCEP各成员国政府保证RCEP将与WTO对标,包括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对标。RCEP的内容比“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更为广泛和深入。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将继续与RCEP并存。RCEP将促进贸易和投资,提高透明度并加强对全球和区域价值链的参与。RCEP目标远大,考虑了成员国的不同发展水平,给予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RCEP是现代化的协定。RCEP具有前瞻性,更新了现有的“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涵盖范围,并考虑了不断变化的贸易现实。RCEP对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做出市场开放承诺;RCEP的规则涵盖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府采购和更高级别的其他领域,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需要。
从所有标准来看,成员国为RCEP制定了一个非常雄心勃勃的议程,原因有若干。首先,RCEP必须超越“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才能使其对RCEP有兴趣。如果RCEP承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水平不及“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由化水平,那么加入RCEP就没有意义。其次,RCEP只是东亚地区已经形成的众多区域一体化、合作和伙伴关系协定之一,大部分RCEP成员已经是这些协定的成员或正在考虑加入。最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和暴发期间,包括东亚在内的世界形势发生了非常复杂的变化。
(1)货物贸易
货物贸易方面。15国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做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
关于RCEP成员国的关税情况,请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存在,适用于与RCEP国家贸易的关税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第二,众所周知的行业差异在RCEP国家也存在。农产品的税率高于非农产品的税率。第三,RCEP货物贸易也存在所谓关税升级问题,部分RCEP成员国仍对部分产品实施严重的保护。第四,RCEP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存在很大差异,难以达成共识。简而言之,RCEP有诸多理由保留关税保护作为其议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RCEP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以及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措施。
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使得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相较于以往的“东盟+1”协定,RCEP进一步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在传统原产地证书之外,还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这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模式。
(2)服务贸易
RCEP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表现不如在货物贸易方面强劲。2019年,RCEP在全球服务出口中的比重为19.1%,而RCEP在全球货物贸易中的比重为29%。RCEP在金融服务、电信和周边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领域的份额显著偏低。服务贸易章旨在通过消减影响各成员国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缔约方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创造条件。该章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本地存在等现代和综合性的规定以及其他承诺,这些规定受缔约方的具体承诺表或不符措施承诺表以及附加承诺的约束。
在服务方面,RCEP成员国采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8个成员国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就开放水平而言,15方均做出了高于各自“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这一章还包括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法规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现有“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等效规则。
在对RCEP的未来审查中,应优先重新考虑把正面清单方转为负面清单,不过目前提出这个问题可能还为时过早。
服务贸易章节还包含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3个附件,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附件对金融、电信等领域做出了更全面和更高水平的承诺,专业服务附件对专业资质互认做出了合作安排。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与其他协定相比,RCEP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在现有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实践中的承诺水平。(www.daowen.com)
(3)投资:RCEP实现现代、包容和可持续增长的催化剂
RCEP投资章是对多个“东盟+1”投资协定的全面整合和提升,将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和便利的投资环境。RCEP投资章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投资自由化、包括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具体而言,该章包含了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条款以及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等投资便利化条款。
RCEP投资章包含一些重要的规定。在对外国投资开放方面RCEP选择采用负面清单方式。15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做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
RCEP不允许实施本地含量等业绩要求和其他一些会提高外国投资进入成员国门槛的措施,同时允许国内投资在竞争不那么激烈的环境中发展。RCEP还赋予成员国了一些自由,这种自由在许多经济体中已成为标准投资政策的一部分,比如将投资收入或企业活动收入汇回国内的自由。在很多情况下,RCEP整合了世界贸易组织投资政策和与贸易有关条款的内容。这将在多大程度上提升外商直接投资在RCEP成员国的参与度,仍有待观察。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国政府传递的信号是否清晰。RCEP的成员国,特别是那些宣称有兴趣扩大吸引外资的国家,将以签署RCEP为契机,为各自的投资政策注入活力。
RCEP还约定在不迟于该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成员国就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讨论。
(4)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章旨在解决RCEP产生的争端而提供的有效、高效、透明的规则和程序。RCEP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管辖的选择。当争端涉及RCEP项下和争端各方均为缔约方的另一国际贸易或投资协定项下实质相等的权利和义务时,起诉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管辖,并且应当在使用该管辖的同时排除其他管辖。第二,磋商。规定要求被诉方在被提出磋商请求的情况下应首先与起诉方进行磋商。第三,斡旋、调解或调停。允许争端当事方自愿采取争端解决替代方式。第四,设立专家组。请求设立专家组的情况:被诉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磋商请求做出答复,或磋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或磋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争端的。第五,对案件有利益的第三方的权利。允许对案件有利益的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并且专家组在审议时应考虑其观点。
该章还详细介绍了专家组的职能、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最终报告的执行、执行审查程序、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该章的另一项重要规定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方在本程序项下提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事项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
(5)其他规则
RCEP扩展了“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则涵盖领域,既对标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规则,纳入了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电子商务等议题,又在经济技术合作、中小企业等领域做出加强合作等规定。
知识产权。该章大致遵循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向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展是区域伙伴关系协定的特征之一。在知识产权领域,RCEP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内容。知识产权议题也是RCEP覆盖的议题中最棘手的议题之一。减轻知识产权所有权中的不平衡是一个艰苦的过程,需要系统研究RCEP中知识产权不平等的根源。
政府采购。东盟及其多个成员国首次在贸易协定中纳入政府采购相关规则。RCEP各方就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和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加强能力建设达成共识。
竞争。RCEP没有劳工和环境章节,但有“竞争”一章,该章要求当事方维护禁止反竞争活动的竞争法律和法规,并确保独立执行,但这一章不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规定。
电子商务。RCEP规定了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电子方式信息传输等条款。
经济技术合作。RCEP突出了自由贸易协定在加强对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支持和投入方面的作用,使RCEP各项内容能更好地惠及中小企业和发展中经济体。遗憾的是,RCEP似乎没有为技术合作提供很有意义的空间。
中小企业。RCEP的中小企业专章为有关计划和活动提供了框架,可增强中小型企业参与能力和从RCEP获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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