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的主要目标包括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经济竞争力,促进稳定发展,提高成员国居民的生活水平。EAEU保证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在成员国间的自由流动,并规定了宏观经济、运输业、工业、农业、能源、外贸和投资、海关、技术监管、竞争及反垄断监管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是各成员国的行为准则。
由EAEU国家首脑组成的欧亚经济最高理事会(The Supreme Eurasian Economic Council)是EAEU的最高监管机构(见图3.1)。除了各国政府间理事会之外,联盟的运行形式超越一般的国家与政府间的合作。日常运营的执行机构是欧亚经济委员会(Eurasian Economic Commission),该架构与欧盟的欧洲委员会类似。欧亚经济联盟法院(The Court of the EAEU)是联盟的司法机构。最高理事会、政府间理事会和经济委员会的主席应该由成员国按照俄语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为一个日历年,不得延长。
图3.1 EAEU组织架构
根据WTO的分类标准,EAEU属于关税同盟和经济一体化类型的协定,这显示了其很高的一体化程度。[8]目前,EAEU成员国没有统一的货币。与欧盟不同,欧亚经济联盟的条约迄今尚未提出建立统一货币。不过,3个发起国早在EAEU成立之初就讨论了在内部建立统一货币和欧亚联盟中央银行的可能性。
(1)货物贸易:内部自由市场与统一的关税同盟
欧亚经济联盟的贸易一体化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2007年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之间建立的关税同盟。
根据条约规定,EAEU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内部市场的运作。国内市场应提供包括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经济空间。具体地说,在成员国领土之间实行货物自由流动,无须海关申报和进行国家管制(交通运输、卫生、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管制)。在EAEU内部货物贸易中,除该条约另有规定外,成员国不得施加关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关税、税费)、特别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同时,为了确保在国内销售其他成员国的货物时,对其征收的税款不低于本国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原产本国的相同货物的税款,各成员国可以征收对于这部分商品的税收或其他费用。
对于外部市场,条约规定,EAEU成员国组成一个统一的关税同盟。联盟内国家对于外国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的商品名录管理,在成员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相同的对外关税,这一关税同盟是EAEU外贸体系的基础。委员会对进口关税的税率和具体的税收减免情形进行规定。截至2017年1月1日,进口关税收入的分配比例如下:亚美尼亚为1.220%,白俄罗斯为4.560%,哈萨克斯坦为7.055%,吉尔吉斯斯坦为1.900%,俄罗斯为85.26%。
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报告指出,EAEU内部的关税同盟协调水平相当高(见图3.2)。以2012—2014年的外贸情况为基准,2015年,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有99%的商品进口是在完全统一的关税下完成的;2016年,这一数字为98.7%。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作为新加入的成员国,分别制定了时间表以便在接下来的时间内实现与现有关税同盟达到一致。[9]
图3.2 2015—2016年EAEU关税同盟的一致协调情况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报告(Factual Presentation:Treaty on the Eurasian Economic Union)。
此外,条约还鼓励在EAEU框架内建立和运作自由(特别)经济区和自由仓库,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截至2018年初,白俄罗斯已建立6个经济特区,哈萨克斯坦11个,俄罗斯有25个。
(2)服务贸易
EAEU还规定了服务贸易、机构设立、经济活动与投资的自由化。与该条约生效之日生效的情形相比,各成员国不得对另一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机构设立和人员活动采取新的歧视性措施。同时,各成员国需要逐步放开服务贸易条件。根据该条约,成员国希望在尽可能多的服务业的行业中,建立一个统一的服务市场并保证其正常运作。这个过程遵循以下原则:最大化国内管理,按比例施行,互惠互利,一致性和经济可行性。(www.daowen.com)
在外部市场方面,尽管成员国可以保持其对第三国的服务贸易与投资的自主权,但EAEU成员国应该在服务贸易上互相协商。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当中的规定相比,EAEU在国家间设定了更高的贸易自由化程度。
(3)投资
EAEU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投资。根据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EAEU成员国应当逐步制定规则,以保障联盟内部的投资自由化。条约还规定了金融市场的监管规则。以加深成员国经济一体化为目标,建立一个EAEU内部共同的金融市场,确保成员国可以在金融领域不受歧视。
(4)争端解决机制
关于《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条款解释或规定实施上的争议,成员国应当首先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如果在争端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和谈判的正式书面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达成协议,并且若双方不同意使用其他解决程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至EAEU法院进行司法解决。
(5)其他规则
①知识产权保护。各成员国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积极合作,并确保在其领土上,根据国际法、国际条约和EAEU相关规定以及各成员国的法律来保护和保障这些权利。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应在另一个成员国领土上,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当地国民待遇。各成员国应采取共同的强制措施,确保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②劳动力。EAEU成员国应该就联盟内部劳工移民领域的政策进行协作,并有组织地协助招募成员国的工人在联盟内部就业。具体而言,作为成员国公民的雇主和(或)客户可以雇用任一成员国的工人,而无须考虑任何国内劳动力市场保护方面的限制;同时,也不要求工人取得就业国当地的就业许可证。除条约另有规定的内容以外,成员国不得为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而施加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成员国应相互承认联盟内其他国家的教育机构颁发的教育证书。
③宏观经济政策。EAEU国家应该为实现其平衡的内部经济发展而制定联合行动策略,在联盟内部就宏观经济政策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政策旨在确保成员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建立联盟的共同宏观运作准则。
在货币政策方面,成员国家应当相互商议,制定和实施协同的货币政策,以深化经济一体化程度,开展货币领域的合作,确保货物、服务与资本可以在联盟内自由流动。各国中央银行行长应当组成一个独立协调机构,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共同协调成员国的汇率政策。
④政府采购。条约规定了政府采购相关领域的原则:确保成员国的政府采购资金实现最佳、最有效率的支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向其他成员国提供国民待遇;保证联盟内部成员国最惠国待遇;确保信息披露与采购透明度等。
⑤竞争规则。成员国应当以公平的方式并在同等程度上对于联盟内的经济实体(市场参与者)适用其竞争(反垄断)法规。这种平等原则是无论此类经济实体(市场参与者)的法律形式和注册地国家为何都适用的。确定委员会管辖权所需的跨区域市场标准应由最高理事会决定。
⑥能源领域。EAEU成员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为有效利用成员国的待开采能源储备,也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主要类型的能源资源(如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其他原油制成品等),成员国应当依据条约,在能源领域开展长期互利合作,实施协调性的能源政策,逐步建立一个共同的能源市场。成员国逐步建立共同电力市场。在现有技术能力范围内,成员国应保证这些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济实体提供的服务可以被自由选择。
⑦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规定与成员国其他协定的关系。EAEU条约区分了联盟集体协定与成员国缔结的其他贸易协定,特别地:
关于对外贸易,EAEU与第三方达成的国际条约以及EAEU成员国与第三方达成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使用“最惠国待遇”(MFN)的情况下,应适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所指的最惠国待遇概念。
成员国不得与联盟外第三国缔结关于提供关税优惠的区域贸易协定,该权利由EAEU集体所保留。EAEU条约允许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于2015年1月1日以前达成并生效的关税优惠协定予以保留,但是这些区域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内容,需要在未来逐步实现联盟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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