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印度与日本签署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JCEPA)

印度与日本签署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JCEPA)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定简况2006年12月,印度与日本宣布将两国关系升级为“战略与全球伙伴关系”,并正式组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联合工作组。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印度和日本进行了14轮谈判,最终于2011年2月16日在东京签署《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等规则议题。2011年6月30日,两国交换外交照会通知,IJCEPA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印度与日本签署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JCEPA)

(1)协定简况

2006年12月,印度与日本宣布将两国关系升级为“战略与全球伙伴关系”,并正式组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联合工作组。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印度和日本进行了14轮谈判,最终于2011年2月16日在东京签署《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等规则议题。2011年6月30日,两国交换外交照会通知,IJCEPA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2)协定特点

①货物贸易。从总体开放水平看,印度和日本双边贸易94%的商品将在10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其中涉及印度从日本进口额的90%以及日本从印度进口额的97%。印度关税减免的税目为87%左右,其中,17.41%的税目自协定生效起立即实施零关税(大多数为纺织品),66.32%的税目在10年内逐步降为零,其余产品在5年或7年内降为零。印度的除外产品主要涉及农产品水果、香料、小麦、香米、食用油葡萄酒和烈酒、汽车及零部件等工业产品。日本关税减免的税目达到93%左右,其中,87%的税目自协定生效起立即实施零关税,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将在10年内取消,极少部分产品关税在7年内或15年内取消。日本的除外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皮革领域,主要包括大米、小麦、食用油、牛奶、糖、皮革和皮革制品等。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为合格价值成分不低于离岸价的35%,且税则归类前6位发生改变。对原产货物的判定还适用累积规则和微量标准。(www.daowen.com)

②服务贸易。IJCEPA在服务贸易领域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服务贸易领域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开放。其中,印度做出了远高于WTO的承诺水平,开放了11个部门29个分部门,其中,新增分销、教育环境、娱乐文化体育、运输5个新部门及下设的10个分部门,原有开放部门中新增房地产、租赁、导游3个分部门,其他部门的开放程度也有所提高。日本由于已经对WTO做出了相对较高水平的承诺,在IJCEPA中新增部分不多,仍开放11个部门,分部门新增邮递、快递以及其他教育服务,达到45个。自然人移动方面,印度给予进入或临时居留的日本人一些特殊待遇,日本则放宽了专业人员的签证条件。

③投资。IJCEPA采用负面清单,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给予对方投资者在获得司法帮助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还规定了业绩要求禁止条款。允许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如果在6个月之内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则可以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如投资者已向法院或行政机构提请解决投资争端,且未在30天内撤回,则不得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

④其他规则。IJCEPA还包括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改善商务环境、合作等,但大多仅具象征意义,实质性内容不多。知识产权方面,简化知识产权的管理程序,提高公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政府采购方面,确保政府采购措施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指定联络点并加强信息交流;竞争方面,在控制反竞争活动方面加强合作,遵循非歧视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改善商务环境方面,设立分委会、咨询小组和联络处,以促进商务环境的改善;合作方面,涉及环境、贸易和投资促进、基础设施、信息与通信技术、娱乐和信息、冶金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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