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湾货币委员会:货币联盟与金融一体化目标

海湾货币委员会:货币联盟与金融一体化目标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2月,各成员国完成了《货币联盟协定》和《海湾货币委员会规约》文件的批准和交存程序,3月,海湾货币委员会成立,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目前的成员包括巴林、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和科威特。2019年,第40届海合会峰会再次呼吁成员国在2025年前实现金融和货币统一。

海湾货币委员会:货币联盟与金融一体化目标

(1)建立关税同盟,实行“一关制”关税

《海合会国家经济协议》明确提出,海合会成员将建立关税同盟,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海关法、统一海关体制及入关手续、统一关税、取消成员国间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要兼顾农业兽医检疫方面的法律,以及禁止和限制货物方面的规则)、在任何成员国生产的货物应享有国民待遇等。根据同盟相关规定,除53种保护性的关税商品外,成员国对其余1,236种进口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此外,实行保护性关税的进口商品也将逐步实行统一关税,各国的进口商品实行“一关制”关税,即在一个入境海关征收统一的关税,商品在海合会国家之间转运时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包括实施动植物检验制度、禁止和限制进口商品的规定。与此同时,一国产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均视为其他成员国的产品。

2002年3月,六国根据各成员国的平均进口额、国民收入和人口等经济指标,确定了海关关税收入分配方案,具体为沙特阿拉伯45%、阿联酋21%、科威特12%、阿曼9%、巴林7%、卡塔尔6%。[3]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关税在成员国的第一个入境海关征收。各国海关将征收的关税收入存入各国金融机构或中央银行的财政部专用账户。海关收入中各成员国的份额根据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分配。[4]

(2)建立海湾国家共同市场

《海合会国家经济协议》规定,海合会国家于2007年启动海湾共同市场计划,海合会各成员国将视其他成员国公民为本国公民,并在所有经济活动中(居民的往返、就业、居住、养老社会保障、经营企业、房地产权、纳税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2008年1月1日,海湾六国正式启动了共同市场建设。根据相关协议,海合会各国必须在经济领域均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及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不能有任何区别与歧视,海湾六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时均一视同仁。共同市场的建立有利于海湾国家技术人员及劳动力资源的互补和合理配置,带动相互间经贸合作,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

(3)建立货币和经济联盟,积极推动货币统一

《海合会国家经济协议》规定,为实现成员国之间的货币和经济联盟,包括货币统一,成员国承诺根据规定的时间表实现本联盟的要求。其中,包括成员国在所有经济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银行业立法方面实现高度协调,制定评估与财政和货币稳定有关的经济业绩比率,如预算赤字率、负债率和价格水平的标准。2001年12月,最高理事会通过了由各国财政部长共同拟定的建立货币联盟时间表。该时间表就实行单一货币目标确定了“三步走”的行动方案:第一步,2002年底,六国货币全部钉住美元;第二步,2005年底之前,经济财政合作委员会、货币机构和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共同规范、标准和规章,并在2005—2010年各国努力实施上述规范和规章;第三步,建立单一货币机构——海湾中央银行,2010年1月发行单一货币。[5]

2008年底,海合会发布的《马斯科特宣言》(Muscott Manifesto)通过了成立货币联盟的意见,期望在2010年最终实现海合会国家货币的统一。2010年2月,各成员国完成了《货币联盟协定》和《海湾货币委员会规约》文件的批准和交存程序,3月,海湾货币委员会(GMCO)成立,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目前的成员包括巴林、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和科威特。该委员会将承担实现成员国货币联盟和发行单一货币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和行政独立性。[6]由于2011年爆发的欧债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进程一再被推后。2019年,第40届海合会峰会再次呼吁成员国在2025年前实现金融和货币统一。[7]

(4)统一投资国际经济合作政策

①投资。为提高海合会成员国内外部投资水平,提供透明稳定的投资环境,《海合会国家经济协议》规定,成员国应统一所有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海合会合法公民投资国民待遇;整合成员国金融市场,统一所有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按照海合会标准化和计量组织章程,对所有产品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②国际经济合作。《海合会国家经济协议》规定,成员国在与其他国家、集团和区域集团以及其他区域和国际组织进行国际经济交流时,应以海合会为整体参与国际和地区事务,在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上采取统一立场,发挥海合会集体作用。同时,成员国还应以海合会为整体参与国际谈判,与贸易伙伴共同缔结经济协定;统一进出口规则和程序;统一与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政策。

(5)统一产业立法和规章

海合会高度重视各国产业政策的一致性,《海合会国家经济协议》明确指出,成员国应统一其产业发展战略、相关立法和规章,包括与产业促进、反倾销和预防性保障措施有关的规则。

能源领域。为实现成员国在石油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的一体化,提高成员国的竞争地位,海合会要求成员国应在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工业采取综合政策,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充分开采;对石油和天然气采取统一政策,对非成员国、国际组织和专门组织采取共同立场;支持油气和自然资源领域的研究,并加强与相关领域的大学合作。

②农业领域。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政策,执行共同农业政策和相关立法,实现农业一体化,优化利用包括水资源在内的现有资源。

环境保护领域。成员国应根据海合会框架内通过的所有相关立法和决议,制定保护环境所需的政策和机制,作为国家规则和立法的最低标准。

④基础设施、能源工业、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和旅游领域。在交通通信电力、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信息技术、卫生、教育和旅游等领域,要求成员国实施统一的经济政策。(www.daowen.com)

⑤联合项目。为加强成员国生产部门的联系,实现经济一体化,完善成员国间利益分配机制,海合会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各国比较优势,支持、资助和参与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等领域的公私合作项目;实施额外的激励措施,鼓励私营部门参与联合项目;破除建设联合项目的程序障碍,至少给予国民待遇。

(6)人力、科技、交通等方面的一体化措施

①人力资源相关措施:

一是实施统一的人口战略。海合会要求成员国执行《海合会国家人口战略总框架》,采取必要政策,开发和优化利用人力资源,提供保健和社会服务,加强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人口结构和劳动力方面实现平衡,确保成员国社会和谐,维护成员国的稳定和团结。

二是制定人力资源国有化条款。海合会专门制定了人力资源国有化条款,要求成员国制定和统一劳动法规,消除所有限制成员国间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对各行业实行统一的岗位描述和分类标准,承诺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相关信息并加强交流。

三是要求提高劳动参与率和技能水平。海合会要求成员国采取有效政策,提高劳动参与率,特别是高技能工作的参与率;提高劳动力技能水平,制订在职培训方案,参与此类方案的融资;采取必要政策,使外籍工人就业合理化。同时,也要求成员国制订具体时间表和彻底扫除文盲的方案,并颁布必要法规;合作制订公共教育、高等教育和技术教育的方案和课程,确保符合成员国发展需要;实施适当政策,确保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研究的产出与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

②科学技术研究:

一是加强科技的联合研究。海合会要求成员国制定政策支持科技的联合研究,建立海合会联合科技信息技术数据库;增加科学技术研究经费,鼓励私营部门资助专业科技研究,确保在海合会成员国经营的国际公司赞助成员国的科研项目;整合成员国科研机构,建立共同研究中心。

二是加强科技的应用。海合会要求建立相关机制,以充分利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科技研究;通过简化程序,为专家、研究人员、商人和投资者提供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基础成果;支持和发展技术信息网络、系统和中心,制订方案,促进成员国科技研究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制定法规和程序,确保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协调对其他国家、区域集团以及国际或区域组织的相关政策。

③交通、通信、电子商务和基础设施:

一是对成员国交通工具的过境给予国民待遇。要求各成员国在过境或进入其领土时,给予属于任何成员国的一切客货运输工具与本国运输工具相同的待遇,包括关税、税收和设施水平。

二是对成员国使用海上运输服务给予同等待遇。要求成员国给予属于任何成员国的海洋运输工具及其货物在使用其设施时同等的优惠待遇(包括费用和税收,引航、停靠、货运服务,装卸、维护、修理和储存),无论是在停靠期间还是在停靠港口时。

三是确保通信政策的一体化。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电信邮政和数据网络服务等通信政策的一体化,以提高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率,同时加强公民、私营机构和公共机构之间的联系。

四是统一电子商务立法。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通过电子通信手段促进银行和贸易往来,并统一电子商务立法。

五是在基础设施联通方面采取一体化政策。海合会要求成员国建设海港、机场、海水淡化厂、发电站和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促进彼此的贸易往来,实现经济共同发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航空运输政策一体化;发展和整合各种陆路和海上运输方式,以便利公民和货物的流动,实现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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