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服务业一体化进程与ACIA保护规定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服务业一体化进程与ACIA保护规定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基本建成。为了促进服务业一体化进程,东盟各国于2012年11月19日在柬埔寨签署了关于自然人流动的协定。作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ACIA最早于2009年达成,并于2012年3月29日生效。ACIA的一项重要特点是引入“同行评审流程”,大大加强了投资规定的透明度。ACIA规定投资享有的一系列保护,主要包括投资目的地国家在未能履行实现自由和竞争性投资环境时应当提供的补偿。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服务业一体化进程与ACIA保护规定

(1)货物贸易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ATIGA)于2009年2月签署,并于2010年5月正式实施。ATIGA取代了之前的AFTA-CEPT框架。ATIGA签署的主要目标是在2015年之前建立一个东盟统一的商品市场与生产基地,这也是AEC建设的目标之一。2015年,AEC的建立标志着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在此后的十年中,在“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2025)”的引领下,东盟进一步朝着建成高度一体化的经济体而努力。

为了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目标,ATIGA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包括关税自由化、消除非关税障碍、原产地认定规则、贸易便利化、海关、商品统一标准、检验检疫规定等。在ATIGA框架中为各成员提出了透明的、可预期的关税削减时间表。

截至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基本建成。东盟6个创始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已经实现将优惠关税清单上99%商品的关税降至0~5%区间内。其他4个新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已经将大约80%产品加入了各自的优惠关税清单。在这些产品中,有66%已经实现了0~5%的低关税。根据规定,拥有原产地证明的东盟国家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同时,如果一个成员国与任一非成员国达成了新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可以进行协商要求享受最惠国待遇

除了在关税规定上取得的巨大进展,东盟国家同样关注非关税手段(Non-Tariff Measures,NTMs),成员国已经共同发起了多项非关税倡议。东盟建立了关于NTMs的数据库,以保证规则透明度。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建立国家层面的政府间协商机制,加强各国消除NTMs问题的力度。

(2)服务贸易: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

《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AFAS)于1995年签署,其旨在加强合作,提升效率,增强服务贸易的供给与竞争力,为未来的成员国内部贸易自由化做铺垫。

AFAS为使东盟各成员国的服务商品获得公平市场机会,提出了一系列内容广泛的指导建议。所有框架协定内的规定,不仅与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相一致,而且还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要求,所以也被称为“GATS+”规则。

尽管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应该协同参与到框架当中,但同时也指出,在部分成员国尚未达到执行条件的时候,其他成员国可以先付诸行动。成员国应该通过消除和禁止歧视性政策、开放市场准入来保证服务贸易自由化。在任一成员国获得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或资格证书等与服务行业从业相关的条件,在其他成员国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承认。以这个框架协定为基准,各国通过后续的一系列谈判又提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实施的时间表。

为了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东盟于2003年9月2日在金边签署了AFAS的补充条约,规定了“ASEAN减X”规则。在这一规则下,部分成员国可以先行进行部分服务业的自由化改革,而不必要求所有成员国参与。截至目前,东盟经济部长级会议上已经通过了AFAS的8个行业服务贸易协定,第九个也接近完成。这些行业包括商业及专业服务、建筑业、物流、电信、旅游、水上运输、空中运输和金融服务。在每个大类行业内部,各成员国确定部分细分行业的更高标准的自由化政策。通过这种方法来进一步消除国家间服务贸易的一系列限制,吸引更多外资参与。

为了促进服务业一体化进程,东盟各国于2012年11月19日在柬埔寨签署了关于自然人流动的协定。该协定覆盖商务访客、公司内部调动雇员和服务商品提供方,以期实现下列目标:①明确东盟服务框架协定中规定的与自然人流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②促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参与人在东盟内部的自由流动;③为移民提供流程化且透明的操作规则;④保护各成员国本地劳动力市场的利益。

(3)投资:东盟全面投资协定

AEC蓝图描述的经济一体化最终目标包含了如下要求:①逐步减少直到消除针对东盟内部投资者的歧视性政策;②规则透明化;③对于投资者和投资项目进行充分保护。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终极目标,东盟同样确立了关于投资的相关规定。

作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ACIA最早于2009年达成,并于2012年3月29日生效。该协定覆盖范围很广,包括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的相关规定。与国际实践经验相一致,该协定规定了统一负面清单、面向所有成员国的自动最惠国待遇、综合且详细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它禁止绩效要求,并包含一项关于高级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规定,以鼓励外国关键管理团队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入。(www.daowen.com)

在ACIA生效的同时,东盟同时公布了ACIA时间表(或称成员国保留清单)。这个清单包含了成员国虽然不符合要求但暂时维持现状的措施;按照约定,清单上有关高级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限制应当按要求消除。东盟投资委员会支持逐步消除投资限制的努力,并设定工作计划流程。

ACIA的一项重要特点是引入“同行评审流程”,大大加强了投资规定的透明度。该流程要求成员国定期汇报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指令中可能显著影响投资的变化。它还要求成员国汇报其加入的其他国际条约和享受的优惠待遇。

ACIA规定投资享有的一系列保护,主要包括投资目的地国家在未能履行实现自由和竞争性投资环境时应当提供的补偿。这些措施包括享受公平待遇、国家发生冲突时的保护、禁止非法占有、资金自由流动和保障保险人的追偿权等。

(4)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深入发展,许多争端的出现难以避免。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更好地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1996年11月,东盟建立了包含各项经济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机制大致相同)。2004年,东盟签署了修订版争端解决机制,基本在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实现了规则导向的争端解决方式。2007年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再次确认了2004年版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争议。截至目前,诉诸正式争端解决机制的东盟国家间的争议仅有两件,在这两件案件中,东盟国家也更为偏好通过WTO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1]

(5)其他规则

除了上述提到的各方面,东盟在其他领域也设立了常规对话机制,包括农业林业交通通信信息技术科技创新能源、自然资源、旅游业等方面的部长级会议。这些平台作为东盟经济共同体的良好补充,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具体进展。

知识产权。东盟成员国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在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重要性以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性。1995年12月15日,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共同签署了《东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条约》。尽管其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区域的目标,东盟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取得的进展却较为有限。相反,由于一些成员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而提出的反对意见使这项条约或从形式上被忽略,或被知识产权合作工作小组的工作所取代。成员国已经否决了建立统一商标和专利管理办公室的提议,导致在知识产权领域,东盟的未来预期变得保守了很多,仅提出“使各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流程简并化,并提供更多加强合作的机会”[2]

东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主要针对注册便利化与审核授权,并与WTO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相一致,而非进行大范围的政策合作。这种知识产权领域的非强制性合作现状反映出成员国在知识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态度方面的巨大差异。然而,东盟应当考虑这种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否能够吸引外商投资并开展卓有成效的研发项目。

环境保护。东盟为环境问题做出了很多努力,先后颁布了许多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规定。为应对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带来的负面冲击以及多发的森林火灾对环境的影响,东盟国家在跨境合作防治雾霾污染的行动计划上达成一致。东盟多次颁布环境保护教育行动计划和水资源管理行动计划,类似的合作还包括对于濒危物种的保护。然而这些环境保护项目大多数属于各国在自愿基础上的信息与经验交流。

③竞争政策。尽管东盟成员国对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的态度存在分歧,关于竞争政策相关问题的议定很早就已在东盟内部展开。从各国的政策变化方向来看,可以说所有成员国都在逐渐走向更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后,印度尼西亚开始了民主化改革,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政策,通过了竞争法。该法律得到了强有力的实施,被视为印度尼西亚在后危机时代航空和通信业飞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积极经验使印度尼西亚成为东盟内部竞争政策的领跑者。在知识产权领域,东盟没有形成面向全体成员的竞争法律,而是主要引导国家间的信息与经验交流。

④能源。2003年7月,在马来西亚兰卡威举行的东盟能源部长级会议发出关于在能源勘探开发领域加强合作,以及吸引私人部门投资参与东盟能源行业的倡议。部长们一致同意共同努力推进东盟天然气管道项目和电网项目,为东盟区域提供更加稳定和安全的能源供给。部长们还同意将东盟能源经济论坛作为加强经贸合作、技术交流和筹集私人部门资金的重要对话平台。同时,还要加强与中国、日本、韩国在能源安全、天然气开发、石油储运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东盟与中日韩(“10+3”)能源高级部长级会议制度已经建立。

作为东盟石油委员会的咨询机构,东盟成立天然气咨询委员会,负责天然气管道项目的执行。据东盟电网项目报告显示,在2020年前,有11项可能完成的能源合作机会,预计可以为各成员国在投资和运营支出方面节约6.62亿美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