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区域发展监督问责机制

完善区域发展监督问责机制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是对履行合作协议不力,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当事方乃至区域整体发展的要严肃问责。问责着重对责任人触犯党纪政纪行为的处理。区域发展协调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政府合作目标责任制、责任人承诺制、媒体问政机制等,以灵活多样的监督和问责倒逼地方政府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把“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落实到位。区域协调发展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实践过程,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和创新协调机制。

完善区域发展监督问责机制

(一)严格目标责任考评

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是管理机制,也是监督机制,常用于各类组织治理中,有一定的科学性、普遍性和实效性。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机制的权威性和创新性不足,考评结果利用价值不高,考评流于形式的现象。对区域内地方政府合作的考核,首先要从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要在“严”和“实”上做文章、下功夫,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是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设计考评指标体系,严格、规范的程序落实考评工作任务,通过严肃的结果运用倒逼考评对象积极作为。二是突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求真务实的谋事、创业、干事作风,强化定量考核,突出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引导考评对象围绕合作协议出实招、干实事、出实绩。只有严的程序和实的指标,才能保证考评结果客观公正、不带“水分”。

(二)科学运用考评结果

对目标责任考评,既要重程序又要重结果,特别是用好考评结果。一方面,对履行合作协议成绩突出的当事方实施正向激励。落实合作事项政绩突出的,应当得到物质、精神和政策方面的激励。正向激励促使先进者再接再厉、快马加鞭、引领发展,鞭策落后者反思不足、补齐短板、迎头赶上,调动区域协调发展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形成你追我赶、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是对履行合作协议不力,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当事方乃至区域整体发展的要严肃问责。紧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尤其要严肃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问责。问责着重对责任人触犯党纪政纪行为的处理。区域发展协调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政府合作目标责任制、责任人承诺制、媒体问政机制等,以灵活多样的监督和问责倒逼地方政府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把“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落实到位。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背景下的各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围绕利益既相互竞争又彼此合作,在竞合中追求各自预期目标。其中,地方政府之间合作治理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展开的,首先是基于区域整体发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基于地方政府之间价值切合点和行政辖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量。如果没有共同的利益,作为特殊市场主体的地方政府为了防止利益外溢,往往倾向于通过设置政策“壁垒”分割市场阻碍区域一体化,最终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问题长期存在,区域分化现象会更加严重,区域发展差距必将越拉越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代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基础设施通达程度基本均衡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目标提供了基本框架,是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平衡行政区之间利益关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高质量实施的政策路径,是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基本遵循。《意见》突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题,紧扣“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主线,明确了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更加有效”和“新”的内涵要义。其中,“更加有效”是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根本要求。一是针对制约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因素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建立协调机制,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建立协调机制的目标指向明确精准,重在服务和支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稳步实施。“新”是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一是对现有协调机制给予客观评价,肯定行之有效、切实管用的机制,同时强调面向未来补“短板”、强弱项,不断赋予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新的使命和内涵;二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发展的理念、前瞻的视野、创新的思维,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精神,构建更加务实、科学和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体系。区域协调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区域协调发展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实践过程,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和创新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以地方政府合作为基础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需要多学科交叉融合,更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为此,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必须紧跟新时代、开阔新视野、服务新需求,力求解决新问题,努力在研究中深化,在探索中成熟,在理论与实践融合中担当时代使命,彰显时代价值。

【注释】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央人民政府网,2018年11月29日。

[2]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新华网,2020年2月28日。(www.daowen.com)

[3]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三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分别强调和重申了这一表述。

[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人民网,2020年5月18日。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人民网,2020年5月18日。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央人民政府网,2018年11月18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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