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解决区域一体化发展中不同行政区之间的纠纷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比如和解、调解、诉讼等。和解是基于双方互信,以沟通谈判、主动让渡权益的方式化解纠纷;调解由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中立方居中主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促进利益相关方相向而行,在兼顾矛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诉讼一般是在纠纷和解不成、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程序解决纠纷。和解和调解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纠纷当事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笔者主张,不同行政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和解和调解为主,既可以节省纠纷解决的成本,又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如果选择诉讼方式,需要完善现行立案规则,建议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区域内地方政府纠纷案件的受理法院,从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考虑,受案法院以当事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或者该级法院的派出法庭、巡回法庭为宜。
(二)违约认定和侵权赔偿(www.daowen.com)
地方政府合作的直接依据通常是政府间框架协议,协议一旦依法签订对当事方都有约束力。合作协议最理想的实现状态是各方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履行,最终达成预期目标。实践中,地方政府不仅仅是公权力的主体,还是维护行政辖区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政府行为是由具体的人(公职人员)完成的,受人的认识水平、思维能力和格局眼界等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不作为(违约)或乱作为(侵权)的行为,“违约”和“侵权”行为都是产生合作纠纷的主要缘由。在保证纠纷解决渠道畅通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依法依规对违约或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明确权责,由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方能有效地彰显区域协调发展的公正和秩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某些地方政府违约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政府公信力受到诟病和质疑。所以,严格违约认定和严肃侵权赔偿,是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巩固或者对个别部门公信力的重塑,是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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