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成本分担
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合作既要有合作的形式,又要有合作的内容,更要有合作的实际成果。无论是建立和运行跨行政区的协调机构、编制区域协调发展规划,还是跨行政区公共项目的投资和区域性公共事务的处置,只要启动了地方政府合作进程,与推进府际合作相关的人力、财力、物力一个都不能少,合作成本由此产生。合作成本基于合作事项发生,所以合作主体共担成本具有法理依据,也符合实践逻辑。区域协调发展进程中地方政府合作成本分担方式可以多样化,一般采取平均分担方式;也可以在府际会商的基础上,结合当事各方自身的负担能力、受益大小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分担。
(二)区域治理补偿(www.daowen.com)
区域协调发展跨越多个行政区,各个行政区处于不同的区位,有的是水源涵养区、流域上中游;有的是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带;有的是资源输出地、粮食主产区。不同区位的治理成果都有溢出效应,比如流域上游退耕还林、限牧禁采治理成果溢出到中下游;粮食主产区精耕细作、清洁灌溉、生态种植的优质商品粮供给主销区;资源输出地开发资源支持输入地发展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为此付出调结构、护生态、治环境等支出,都是一方投入成本、治理成果溢出给一方或多方受益的情况。地方政府在辖区公共事务治理中单方付出了代价,治理的成果由区域内其他成员行政区共享,受益主体应当给予治理主体适当补偿。实践中,生态受益一方或多方应当向生态保护一方或多方进行补偿,流域下游地区应当向流域中上游地区补偿,粮食主销区应向主产区补偿,资源输入地应向输出地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多样化,除了常用的资金补偿,还可以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如粮食主销区可以在主产区投资建立加工园区、优质商品粮生产基地,以及提供人才、资金、技术支持,资源输入地可以采取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方式支持输出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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