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主体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中对立是绝对的,统一是相对的。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两组关系,一是纵向的上下级领导服从关系;二是横向的同级政府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这体现了矛盾运动规律,是府际关系发展的动力之源。地方政府合作是矛盾双方或多方通过正式的沟通达成目标统一和行动一致。我国地方政府分省、地、县、乡四级,每一级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行政辖区,地方政府就是所辖行政区的利益代表者。由此不难理解,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合作是围绕各自关注的利益展开的,无论地方政府之间彼此让渡权力,还是相互平衡资源,都与它们维护行政辖区利益有关。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敏感性、复杂性和社会性的特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多个领域,涉及政府公共行政职能的方方面面,单纯依靠签订府际合作框架协议,没有合作过程中的相互沟通、彼此协商和有力执行,无法保证政府合作的实效,必然阻滞区域协调发展。一些地方建立了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部门沟通协作机制、行政主官定期会晤机制、框架协议分解落实机制、合作项目专题会议推进机制等政府间协调机制,有的地方建立了政府信息沟通和交换平台,提高地方政府协作的信息化水平。但是,已有府际协调机制大多存在一个共性问题:落实不到位。究其原因,除了相关领导干部职务调整、缺乏权威性的专责机构、事前论证不充分导致执行环节“肠梗阻”等,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协调机制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足,从而导致落实上的随意性。为避免府际协调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首先要提升府际会商的层次,由省级地方党委负总责,省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推进;其次要在政策、经费、人员上强化保障;再次,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派员参与府际会商过程,提前介入掌握情况,既为府际会商合法合规保驾护航,又为事后监督问责建立基础台账,保证监督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实效性,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确保府际会商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助推器”作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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