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与澳大利亚跨区域贸易协定现状

中国与澳大利亚跨区域贸易协定现状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与澳大利亚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在1972年,之后两国一直友好交往,双边贸易有序进行,贸易额持续增长。具体协议有:1984年9月7日签署的《中澳航空协定》、2004年3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航空运输协定》,这些协议在框架协定的基础上对具体部门稍加细化,但在实施上还需两国具体谈判。综上所述,中国-澳大利亚跨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特征有三点:①协定参与方式的多样性。

中国与澳大利亚跨区域贸易协定现状

中国与澳大利亚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在1972年,之后两国一直友好交往,双边贸易有序进行,贸易额持续增长。图表5-5-4[84]列举了中澳政府自建交以来签订的主要协定。

图表5-5-4 中澳政府自建交以来签订的主要协定

续表

(一)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2年12月2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中、澳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标志着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主要是两国对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声明,并没有太多的实质内容,但它拉开了两国合作的序幕。

(二)贸易、投资领域的协议

贸易、投资是一国经济最重要的两个部分。此方面的协议有框架性质的协议和具体协议。框架协议包括:1973年7月2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贸易协定》、1988年7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2003年10月24日签署的《中国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这些协议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操作环节未有详细约定。具体协议有:1984年9月7日签署的《中澳航空协定》、2004年3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航空运输协定》,这些协议在框架协定的基础上对具体部门稍加细化,但在实施上还需两国具体谈判。

(三)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协议(www.daowen.com)

这方面协议主要包括:1979年6月6日签订的《中澳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91年签署的《中国和澳大利亚科技联合委员会首次会谈纪要》、2005年7月签署的《中澳科技合作特别资金管理谅解备忘录》。这些协议规定的内容比较概括,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如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方式、合作部门、合作期限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细化。

(四)与贸易有关的能源、资源方面的协议

这方面协议目前主要有:1999年9月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澳大利亚工业、科学和资源部关于在矿业和能源领域贸易与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和澳大利亚工业、科学和资源部关于在矿业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3年10月签署的《中海油-高庚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项目协议》,2006年4月签署的《中澳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2010年6月签署的《国家能源局与澳大利亚资源、能源和旅游部关于扩大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国家开发银行与澳大利亚卡拉拉矿业公司卡拉拉铁矿石项目12亿美元银团贷款协议》、2012年签署的《中澳太阳能战略合作协议书》。相关企业签署的《中国化工集团收购澳“凯诺斯”聚乙烯控股公司协议》、《鞍钢集团与澳金必达金属公司合作开发铁矿项目可行性研究合资协议》、《中石油参股外布劳思天然气勘探项目区块转让协议》、《中铝公司与昆士兰州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奥鲁昆铝土矿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HRL公司电站项目执行协议》、《中国神华电力投资公司与澳瑞丰可再生能源公司战略框架协议》等商务合作协议。澳大利亚作为世界重要的资源大国和能源大国,与中国对资源的需求构成了有效互补。两国为了更好地开展合作,除了在政府间签订了相关协议,相关企业间的合作也大规模的展开,满足了双方的贸易互补和发挥比较优势的需要。

(五)与贸易有关的医学、生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协议

中澳两国在医学、生物、检疫方面的协议较多,具体有:2003年10月24日胡锦涛主席访澳期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小麦大麦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林业部关于建立WTO/SPS领域磋商机制的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食品安全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4月签署的《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澳大利亚可食用性鹿产品输华卫生要求议定书》、《中澳关于检疫熏蒸合作安排》、《中澳关于澳小麦大麦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中澳电子证书合作意向书》,2007年9月签署的《关于从澳大利亚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的管理合作安排》等。

综上所述,中国-澳大利亚跨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特征有三点:①协定参与方式的多样性。自2010年开始,双方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已经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而是扩展到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尤其是能源开发企业签订的大型能源开发类合同。②合作领域拓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③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外交因素交织,自贸区谈判中的考量因素越发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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