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自1974年8月签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自此,中巴双方在经贸、海运、航空、科学技术、和平利用核能、文化教育等领域均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图表5-1-6列出了中巴政府自1974年建交以来签订的主要协定。[9]
图表5-1-6 中巴政府自建交以来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主要协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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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奠定基调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主要包括1974年8月15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4年5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2010年4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和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这类文件并无实质性内容,只是为两国建交奠定基调,两国可以此为基础加强各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二)贸易、投资领域的协议
贸易与投资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此方面的协议有框架性质的协议和具体协议。框架协议包括:1978年1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84年5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1994年4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投资的协定》和2001年11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协议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操作环节未有详细约定。具体协议有:1979年5月23日签订的《中国和巴西海运协定》[11]、1985年11月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钢铁工业合作的议定书》、1988年7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工业合作议定书》和1998年12月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议的补充协定》,这些协议在框架协定的基础上在具体部门稍加细化,但无论从条款的数量还是涵盖的范围上仍然比较粗略,实施上还需两国具体谈判。
(三)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协议(www.daowen.com)
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协议主要包括:1982年3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84年5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1988年7月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技术合作议定书》,1990年5月1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4年11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95年12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科技合作协定和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补充协议》,2000年9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空间技术合作的议定书》,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防务合作协定》、《两国科技部关于开展双边竹业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国科学院与巴西农牧业研究院关于建立虚拟联合实验室和促进农业研究与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这些协议分别就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方式、合作部门、合作期限等作了框架性的规定,[12]但合作部门以及合作方式的运作上仍需细化。
(四)与贸易有关的能源、资源方面的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能源、资源方面的协议目前主要有:1988年7月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电力(包括水电)科技合作协定》、1993年11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铁矿石贸易和促进合作开采铁矿的意向协议》、2009年2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能源和矿业合作的议定书》和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石油、装备和融资的谅解备忘录》、2010年4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环境部在水资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巴西作为能源大国和全球重要的资源输出国,正好与中国互补,但两国此方面协议甚少,这显然与双方贸易互补和互相发挥比较优势的需求不相符合。
(五)与贸易有关的医学、生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协议
这方面协议主要有:1988年7月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防治严重流行病药物领域的科技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传统医药医学领域合作的协定》、1995年12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1996年2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的协议》、2010年4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从巴西输入熟制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巴西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和巴西计量标准和工业质量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此方面协议简短,原则性较强,完全看不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双方能够通过跨区域贸易协定而彼此获得的特殊待遇。
这方面协议主要有:2010年4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2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中国孔子学院总部与巴西南大河联邦大学关于合作设立南大河联邦大学孔子学院的协议》和《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和巴西体育部合作协议》等。这说明自2010年起双方在知识产权和文化领域开始了合作,虽然都是些框架协议,但是表明了两国有意愿加深这方面的合作,为今后的细节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从以上事实可以总结出,中国-巴西跨区域贸易协定有如下主要特征:①协定的主体多样化。自2010年开始,双方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已经不仅限于国家、政府,而是扩展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如2011年4月12日中国孔子学院总部与巴西南大河联邦大学签订的《关于合作设立南大河联邦大学孔子学院的协议》等。②合作领域拓宽,既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方方面面,甚至文化、体育等方面。③经济因素已经不再成为双方考虑合作的首要因素,取而代之的是政治和外交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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