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多样化
主要表现为跨区域贸易协定合作主体各方的多样化,主要有:①国家和国家,如2003年6月6日,美国和智利签署的《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②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如1999年11月24日,欧盟和墨西哥签署的《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③区域经济组织和区域经济组织,如1995年2月,欧盟和南方共同市场签署的《欧盟-南方共同市场地区间合作框架协议书》;④企业成为跨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角色。上述前三个都主要是政府间的区域贸易协定,而在某些领域,企业逐渐成为跨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角色。比如,中国作为石油进口大国与大的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非洲的尼日利亚、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等都有密切的经贸往来,彼此的政府之间有相应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这些协议的框架内,企业都可能参与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成为跨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角色。
(二)国家安全和外交成为各方考虑的核心因素
新区域主义时代下,各国参与跨区域合作不仅考虑经济因素,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国家安全和外交,也即政治动因。对此重要的一例就是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建。2001年,中国、俄罗斯和中亚四国在1996年“上海五国”元首会晤机制的基础上共同创建了上海合作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有这明确的政治动因,其目的是为维护地区稳定乃至世界和平提供一种不同于冷战思维的新安全模式,主要宗旨是反对包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在内的跨国恶势力,加强区域间的安全合作。(www.daowen.com)
(三)跨区域贸易协定能促进整体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
跨区域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区域合作的两种重要方式,并不互相矛盾,而是各有其特殊的作用。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对象是经过选择的,有更强的针对性和互补性。成员方在选择时不仅会考虑资源、技术、资金、市场、人力等方面的优势,而且还会考虑一定的政治意图,这些因素可能在本地区的成员中不能完全具备。因此,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互为补充,也可以看做区域贸易合作领域的新宠。
近年来,某些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不甚顺利,如欧盟东扩后,遭遇了一些挫折,目前尚处于内部调整时期,有些学者更是将其归因于跨区域贸易协定的阻碍。事实上,这是不客观的。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某些时候某些地区的困难是源于其内部原因,与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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