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的提出可追溯至1979年美国国会就贸易协定法案提议的相关设想。当时,美国学者威廉·奥尔森指出,“主权国家体系把人们分成一个个作茧自缚的政治实体,而经济活动的繁荣却需要人们尽量交流商品和投资。”[9]但在1979年美国国会的提案中,尚未出现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具体实施途径,仅仅提出了构建北美区域范围内的合作这样一种尚不成熟的初步想法。美国时任总统里根在其参与的1980年总统竞选的有关纲领中也将构建北美自由贸易区作为其执政纲领的一部分提出,但基于种种考量,构建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一设想始终未能实现。1982年GATT多轮削减关税的谈判中,美国贸易代表威廉·布罗克建议在日内瓦展开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因遭到欧洲国家强烈反对无功而返。[10]美国则表示愿与有兴趣的国家“共舞”。[11]1985年,时任美国总统的里根与时任加拿大总理的马尔罗尼通力合作,首次正式提出了美、加两国率先加强经济合作、实现自由贸易、共谋经济自由的主张。主张在两国合作之下,构建北美自由贸易区,构建相关协商机制,并建立相关委员会从而让双边合作更为顺利地进行下去。由于两国之间基建完备、交通便利、运输业发达,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生活习惯相似,其文化同样起源于盎格鲁萨克森文明,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相当之高,又具有相当强的经济互补性,所以仅经过一年多的协商与谈判,到1987年10月,美国、加拿大两国便达成了协议。1988年1月2日,双方正式签署了《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经美国国会和加拿大联邦议会批准,该协定于198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不仅是美加经贸谈判史上成功达成协议的第一例,也揭开了北美经济一体化的崭新开端。
当时的国际环境推动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美加两国签署的《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使墨西哥感受到了压力,加上自身发展进入瓶颈、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墨西哥因而开始将与美国开展自由贸易合作列上了议事日程。美墨两国领导人于1986年8月在双边会晤中提出相应的双边框架合作协定计划。同年,墨西哥时任总统卡洛斯·萨利纳斯提出建立北美大陆范围的自由贸易区,将构建北美自由贸易区作为一种开放自由市场和实施“新自由主义”改革的手段。1987年11月美墨两国签订了一项两国间贸易和投资的框架原则和程序磋商的协议。在此基础上,两国多次进行谈判,于1990年7月正式达成了贸易与投资协定。次年2月,加拿大宣布作为第三国加入美墨两国之间的双边谈判。1991年6月12日,三国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美加墨三国首轮多边合作贸易和投资谈判。经过一年多的磋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北美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要在10~15年之内,在成员国之间分阶段取消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商品和劳务产品在北美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完全自由流动,实现区域内自由贸易。[12](www.daowen.com)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共包括8编22章,还包括7章附件,一共约2万余条规定。[13]其主要内容涉及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之间的商品、劳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海关程序、能源和基本石化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投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与机构条款以及贸易争端解决等诸多方面。就目前而言,北美自由贸易区已覆盖接近90%的北美大陆区域,其人口超过4.7亿,经济总量超过17.3万亿美元,年贸易总额超过1.37万亿美元,[14]这也意味着北美经济一体化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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