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独立主权、成员国联盟与公民参与

欧盟:独立主权、成员国联盟与公民参与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被赋予独立于成员国的自身的主权。主权平等、主权转让和主权共同行使可以被认为是欧盟一体化的一种新型的原则。因此,欧盟已建立起一个成员国的联盟,由成员国组成、为成员国服务。因此,欧盟公民将有机会参与欧盟的政府生活。此外,欧盟与第三国或地区订立的国际协定、欧盟司法机构作出的判例以及欧盟相关机构制定发布的与某一立法程序有关或带有普遍意义的所有文件,也都是欧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欧盟:独立主权、成员国联盟与公民参与

欧盟关税同盟,是区域贸易安排中层级较高的一种。欧盟内部成员之间基于欧盟的相关协议,关税为零,而欧盟对外则属于一个关境,这也是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区别。基于欧盟关税同盟的安排,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力的国际组织和世界第一大区域经济组织。2012年10月12日,欧盟被授予2012年诺贝尔和平奖,欧盟还是目前最强大的地区性国际组织。欧盟尽管无权行使欧盟各成员国的主权,但是它是一个具有许多特殊功能的特殊的超国家组织,如部分主权;超国家机构;独立的税收、财政资源和预算法律人格;多元主体等等。

(一)部分主权

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欧盟的第一大创新特点是它拥有其成员国转让的部分主权。传统上,主权被认为是国家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部分。欧盟被赋予独立于成员国的自身的主权。因此,欧盟可以行使其权力并采取相应的立法和政策来追求其目标。成员国一旦加入欧盟便被认为其主权是平等的,而且须转让部分主权到欧盟以便之后集体分享和共同行使欧盟的主权。主权平等、主权转让和主权共同行使可以被认为是欧盟一体化的一种新型的原则。因此,欧盟已建立起一个成员国的联盟,由成员国组成、为成员国服务。因此,欧盟模式代表最独特的区域一体化模式。

(二)超国家机构

欧盟有自己的机构,其机构由政治团体通过条约为建设一个超国家组织而创建。欧共体条约第7条列出了5个欧盟机构:①直接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欧洲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②代表各成员国的欧洲联盟理事会;③欧洲联盟委员会,旨在维护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④法院,维护欧洲的法律规则;⑤审计法院,检查欧盟的活动资金。

条约规定了欧盟机构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必须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欧洲联盟条约》第3条规定,欧盟机构运用单一机制框架。欧盟宪法规定,欧盟机构框架应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法院和欧洲理事会。

因此,欧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组织。它具有体制框架,来提升其价值,推进其目标,并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包括其公民和成员国的利益。这将确保其政策和行动的一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1]

(三)独立的税收、财政资源和预算

欧共体条约第268~280条包含了欧盟收入和支出的财务规定。最初,欧盟预算取决于各成员国的财政捐助。但1970年4月21日的决议介绍了目前能够产生欧盟财务来源的四个系统:农业关税和糖税;海关税;增值税;基于国民总收益的来源。欧盟预算经费来源于其自身的资源,这使得欧盟能够有独立的资源来实现其目标。[2](www.daowen.com)

(四)法律人格

《欧洲煤钢共同体》第6条、《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第184条和《欧洲共同体》第281条中涉及有关法律人格问题等的规定。鉴于《欧洲共同体》第282条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第185条所提及的国内法下的合法地位,人们普遍认同《欧洲共同体》第281条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第184条是有关国际法律人格的规定。[3]欧盟宪法条约指出,欧盟应具有法律人格。这是由一个单一的具有国际人格的欧洲联盟来代替联盟和欧盟的根本变化。

法律人格,意味着欧盟能够在整个范围内行使《欧洲联盟条约》和《里斯本条约》赋予它的法律权力,承担法律责任。它也标志着欧盟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力和义务,特别是有缔结条约的权力,成为争端解决程序中某一方的能力,和要求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4]但欧盟这种法律人格的地位并不要求欧盟拥有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所有权利、职责和权力。欧盟仅在共同政策领域享有权利和义务,因此,欧盟仅享有有限的或部分的法律人格。但这种有限的人格并不影响欧盟作为国际法律人格的资格,并对欧盟实现其目标起着关键作用。[5]

(五)多元主体

欧盟拥有多个主体,包括欧盟机构、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公民。传统上来讲,个人不能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但欧盟公民在很大程度上被赋予一些特殊的权利,比如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公民可以自由移民和居住;欧盟公民有权在居住地行使欧洲议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些都使市民感到一种更深刻、更切实的归属感。欧洲一体化的欧盟模式由此发展成一个以欧盟公民参与民主为基础的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盟。[6]例如,《里斯本条约》中就规定,来自成员国的100万公民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立法建议。《欧洲联盟条约》第11条及《欧洲联盟合作条约》第24条也规定了代议制民主的基本原则。欧盟公民在欧盟层面上直接由欧洲议会代表。因此,欧盟公民将有机会参与欧盟的政府生活。根据《里斯本条约》,欧盟的决策过程将更加民主和透明。[7]

这五个特点是欧盟实现条约义务所必需的,也是欧盟能成功的重要因素。它是独一无二的,并被作为国际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超国家组织。欧盟国家在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7.36万亿美元。

欧盟法律体系非常严密,其产生与发展建立在一系列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政府间条约的基础上。这些条约构成欧盟的“一级法律”体系。大量直接影响和作用于欧盟公民日常生活的条例、指令和规则,构成欧盟的“二级法律”体系。此外,欧盟与第三国或地区订立的国际协定、欧盟司法机构作出的判例以及欧盟相关机构制定发布的与某一立法程序有关或带有普遍意义的所有文件,也都是欧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1951年至今,欧盟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已达360万份,目前还在以每年1.5万份的规模不断增加。欧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段时期内最成功的一体化案例,其成功被逐渐加深扩展的趋势所证明。欧盟已经从一个部门的共同市场发展为一个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从6个发展到28个。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是以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联盟等主要处理贸易自由化中关税问题的形式体现。然而,欧盟已经超越了传统的贸易政策机制,几乎涵盖了各种经济活动包括对外关系以及国内及司法事务。虽然欧盟模式是独特的,但它仍为其他区域贸易协定提供了许多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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