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投票制度及其实施问题分析

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投票制度及其实施问题分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区域主义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甚至不能依据情况出具一个“实实在在的检查报告”。投票表决采取“一成员一票”制,即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在此基础上,得到多数票者为胜,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需的多数票,有的决定要求有2/3多数通过,有的决定需要3/4多数通过。

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投票制度及其实施问题分析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宽容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并非毫无监管,1996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成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委员会制定了一个标准模式,专门审查各国提出的区域贸易协定申请,并将其对多边体制造成的影响作出评估。但是具体的区域贸易协定都有各自的特色,有些区域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领域可能世界贸易组织目前都尚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如果要将通知到它的全部区域贸易协定作出审议,可能会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对区域贸易协定相关条款作出评定、对世界贸易组织未涉及的领域如何处理、如何协调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具体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则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内争议的问题,直到现在世界贸易组织都没有给出确定的结论。这种世界贸易组织自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难以有效进行,也正是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宽容和无奈加速了区域贸易协定的扩散。

程序上,GATT第24条第7款规定,缔约方加入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应当及时通知全体缔约方。《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又进一步规定,所有区域贸易协定必须依第24条规定进行通知,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成立相应工作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提交世界贸易组织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以便其提出建议。但比纯粹的贸易协定数量增加更令人担忧的事实是,新的贸易协定并没有受GATT第24条世界贸易组织兼容性的影响。表面严苛的GATT第24条被证明只是纸老虎而已。与条例中不同的是,很少有贸易协定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几乎没有一个贸易协定被拒之门外。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功能是确定一个贸易协定是否满足条款的所有要求,由于它本身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意义的原则或实际的指导而被证明相当无效。在新区域主义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甚至不能依据情况出具一个“实实在在的检查报告”。条款晦涩的语言和政治优先的意识导致了总协定缺乏法律原则。也正是这个“法律真空”促进了区域贸易协定的蓬勃发展。[16]

(二)多边贸易体制的低效(www.daowen.com)

截至2013年2月2日,世界贸易组织一共有158个成员方。[17]世界贸易组织表决时一般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则投票表决。投票表决采取“一成员一票”制,即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在此基础上,得到多数票者为胜,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需的多数票,有的决定要求有2/3多数通过,有的决定需要3/4多数通过。如果在谈判中要让目前这158个成员达成一致,交易成本会很高。即使许多议题并不需要所有成员参加,或者已有现成协议文本可以减少谈判次数,其谈判成本也是相当大的。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不断扩充,谈判议题的不断增加,交易成本也会越来越高,达成一致的难度将会越来越大。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其所倡导的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等已深入人心。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决策体制本身的低效性直接导致了区域贸易协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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