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初始规定
应当说,国家贸易政策中关于“几个国家之间相互给予优惠而不给予他国”的规定就是历史上区域贸易协定的雏形。[8]19世纪,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英国等一些国家之间签订条约,成立了关税联盟,[9]该联盟是早期比较正式的区域贸易协定。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第一次浪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1979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区域贸易协定有所增加,欧洲经济共同体(EEC,1957年)、拉美自由贸易区(LAFTA,1960年)、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1960年)、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1967年)等都在这一时期成立。但这些区域贸易协定在实现发展经济的目标方面并不十分成功。[10]
(三)区域贸易协定的第二次浪潮(1980~1994年)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区域贸易协定进入了大发展阶段。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基础上,欧洲联盟最终成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也向自由贸易协定方向发展;亚太经合组织(APEC)宣布成立。[11](www.daowen.com)
(四)区域贸易协定的第三次浪潮(1995~2005年)
这一阶段区域贸易协定不断向纵深发展。1997年欧盟理事会正式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使欧盟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1995年1月1日,南方共同市场的启动标志着拉美最大的共同市场正式形成。[12]
(五)区域贸易协定的第四次浪潮(21世纪初期至今)
21世纪初期,区域贸易合作掀起了第四次浪潮,并持续至今。这次浪潮的突出特点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涌现。目前,大多数区域经济合作都是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形式。目前,任何一个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除了蒙古)都参加了至少一个区域贸易协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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