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区域贸易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例外为基础而实施的一种特惠贸易。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是指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域”已不仅仅局限于同一地理区域,而泛指相邻地域和跨地区的国家、单独关税区和区域贸易集团。[1]
(二)分类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4条[2]对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例外而可以合法存在的区域贸易协定作出了规定,虽然仅列举了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和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s,CU)两种形式,但事实上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绝不仅限于这两种。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越来越多地受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青睐。[3]区域贸易协定种类繁多。依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区域贸易协定作不同分类:
1.依贸易安排水平分类
从最基础的框架合作到全面经济一体化,依范围和深度以及贸易安排水平由低到高可以分为六类:框架合作、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
(1)框架合作。有的将框架合作冠名为行动纲领、联合公报、联合声明等,它是最为基础原则的协定,通常只约定一些基本原则,而无具体的可实施性条款。
(2)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PTA)。优惠贸易安排是指给予贸易伙伴部分优惠,既包括单向安排(如普惠制待遇),也包括互惠安排,它在可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属于最为松散的一种。
(3)自由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之间取消了所有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它是优惠贸易安排的一种升级。典型的例子就是1994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NAFTA)。
(4)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指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取消了它们之间所有的贸易障碍,并且对外设立了共同的贸易障碍。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提出了关税同盟的构想,普鲁士等德国北部邦国1862年成立的“德意志关税同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均是关税同盟的典范。[4](www.daowen.com)
(5)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共同市场是指优惠安排不仅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自由交换,而且包括生产要素,即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其已超出了国际贸易的领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European Union,EU)。
(6)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经济联盟是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连国家经济政策,包括税收和货币都是统一的,它是最高层次的区域贸易安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倡导形成的比荷卢经济联盟就是它的一个例子。[5]随后,三国也均成为欧盟的成员国。目前为止,欧盟也是唯一已经转移到经济和货币联盟阶段的区域贸易协定。欧盟也被视为最先进和最成功的区域一体化模式。[6]
2.依参加方数目分类
区域贸易协定依据参加方数目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前者如《美国-澳大利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后者有多个成员方,比如欧盟。[7]
3.依是否在同一地理区域分类
区域贸易协定依据是否在同一地理区域范围内可以分为区域内贸易协定和跨区域贸易协定。欧盟是典型的区域内贸易协定,而《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就是典型的跨区域贸易协定。
4.依协定的内容分类
区域贸易协定依据协定的内容可以分为单一内容的区域贸易协定和综合性区域贸易协定。单一内容的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仅涵盖一类议题的区域贸易协定,如《亚太贸易协定》仅涉及货物贸易的有关内容。综合性区域贸易协定是指区域贸易协定涵盖众多议题,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等多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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