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公共物品的含义与特点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相对应,在8.1.2 中已经粗略介绍过它们的概念。私人物品是由个人消费的物品,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排他性指一旦一个人拥有了某物品,就可以很容易地不让别人消费。例如,你买了一部手机,那么其他人就不能使用同一部手机。竞争性指一个人消费了一定量某种物品,就要减少别人的消费量。市场上的物品是有限的,一个人多消费了,另一些人就要少消费。由谁消费,要由消费者竞争。这两种特性决定了每个人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消费私人物品,由市场价格调节供求平衡。这就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性。
公共物品是集体消费的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指不能轻而易举地排斥某人消费某种物品。例如,你无法排除其他人也利用路灯照亮。非竞争性指一个人消费某种物品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竞争。例如,多一个人或少一个人利用路灯,并不会减少每个人从路灯中得到的好处。路灯、国防等都属于公共物品。
8.4.1.1 消费的非竞争性
公共物品或劳务在消费时,不排斥、不妨碍其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人享用该种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数量与质量。且受益对象或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相比之下,私人产品或劳务则具有消费的竞争性的特性,它排斥、妨碍其他人同时享用,会减少其他人享用该种产品或劳务的数量与质量。如不拥挤的道路与面包,不拥挤的道路,在其容量范围内,即使行人增加,通常也不会影响别人通行的便利,其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面包在某一个消费者花钱购买了之后,他就排除了其他人享用它的可能性,他同时也减少了其他人在市场上可消费面包的数量,其消费具有竞争性。
8.4.1.2 受益的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或劳务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为大家所共享,而非私人专用。要将一些人排斥在受益范围之外,要么技术上不可行,要么成本太高。相比之下,私人产品或劳务则具有受益的排他性的特性,私人产品的所有者是唯一拥有享受该产品决定权的人,其排除他人享受不仅技术上可行,而且经济上也是可行的。例如国防与私人汽车,强大的国防系统即保护了公民甲的安全,同时也保护了公民乙的安全,一旦国防安全建成后,不可能阻止,或者阻止其他人享受国防服务的成本非常高,即国防是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而私人汽车由于车主可依据产权依法独享它,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经济上他都可以轻易阻止或排除他人未经许可随便享受它。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人们不用购买仍然可以消费,即“搭便车”。消费者不必花钱购买公共物品(例如你不必为使用路灯而花钱),因此,公共物品就没有交易、没有市场价格,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调节,生产者不愿意生产,或生产远远不足。但公共物品是一个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其供小于求是资源配置失误(市场失灵)。因此,公共部门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经营需要政府按照社会的需要适当进行直接的调节和管理。
8.4.2 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的解决
经济中的纯公共物品,例如国防、基础教育、市政建设、社会保障等要由政府来提供。政府向公民征税,并以此作为提供这些公共物品的资金。提供这些公共物品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职能之一。政府为提供这些公共物品征税可以根据支付能力论与受益论。支付能力论是根据收入多少不同征税,收入高者多交,收入少者少交。受益论是根据从公共物品中得到的好处的大小纳税,受益大者多交,受益少者少交。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收入高的人多交税都是应该的。因为收入高的人不仅纳税能力强,而且从公共物品中受益也大,例如,国防给财产100万元的人所带来的好处,远远多于财产1万元的人,因此,从保护100万元中获得的好处当然大于保护1万元的好处。
有些公共物品可以变为私人物品,通过市场方式提供,这时政府就要把这种物品的供给交给市场。例如,许多人认为公共交通是公共物品,实际公共交通可以通过收费来实现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公共交通可由私人企业提供,而且,由私人提供公共交通比政府提供的效率高得多。美国纽约市的公共交通有一段时间由市政府经营,结果是价格高,运行成本高,要政府补贴,服务还不好。以后把公共交通交给私人经营,价格下降了,成本下降了,私人企业有赢利,政府减少了财政支出,服务也好了。在这些公共物品上,政府所做的事就是通过拍卖把这些事业的经营权转让给私人企业,让他们按市场原则去经营。(www.daowen.com)
拓展资料
排污权的买卖
2015年12月24日,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着拍卖槌的落下,南京市第一笔化学需氧量拍卖名花有主。这一槌,意味着南京正式全面启动排污权交易制度,标志着南京进入排污权市场化运行的时代。排污权交易制度为南京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了什么?
环保:有钱、有权都不能任性。
改扩建项目,必须先购买废气、废水的排污权,才可以投入生产。相较于过去,企业要新上生产线、扩大产能,只要通过环评就能直接上马,执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多了一道关卡——买不到排污权就不能进行环评,新生产线、新项目不能开工。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在南京,排污权交易是基于全市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制度基础之上的,主要交易四种污染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前两样是废气,后两样是废水。据南京市环保局总量处介绍,从去年开始,环保部门对全市200 家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初始排污权核定。每一家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都需要连续跟踪一段时间,废气、废水排放量除了根据企业上报的数据,更要看企业的生产量、用水用电量等。通常来说,初始排污权都是企业排污的“天花板”,除非企业扩大产能,否则不可能超出初始排污权。而超出部分,就需要另外购买,即排污权交易。
根据统计,从2015年12月24日到2016年年底,南京共进行6 次排污权交易。目前交易的程序是,由环保部门从市排污权储备库中拿出可以交易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投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为增加产能、投入改扩建项目需要增加废气、废水排放的企业,到平台报名,获得交易资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竞标,价高者得。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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