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应该遵循的原则,如图4-15所示。
图4-15 合理避税的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www.daowen.com)
在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和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此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税负。
3.时效性原则
合理避税的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整体综合性原则就是在进行一种税的合理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而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总体税负的轻重。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减少税款支付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例如,某些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转到境外高税区,为的是逃避外汇管制,追求集团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最理想的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种税收选择,总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方案,也应视为理想的方案。就是说,合理避税要算大账。选优弃劣,避害取利,是重视合理避税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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