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集团组建的条件
根据《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也可以是一个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大型企业标准,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 000万元以上,且至少拥有5个控股子公司(子企业)。
(3)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企业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企业集团章程。
(二)国家授权企业集团组建条件
日前我国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组建的企业集团;另一种是以非国家授权方式组建的企业集团。两种组建方式除都必须满足企业集团组建的一般程序与条件外,对国有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组建条件、产权管理内涵等方面通常有更多的要求。《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对授权经营的定义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国家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行业管理职能。
(2)企业集团的各企业间必须有内在的技术、经营联系,即具有技术、产品、供销、成套工艺、贸易、员工等纽带中的一种或数种纽带。
(3)在国民经济、区域经济中地位重要,有竞争力,拥有名、优、特主导产品。(www.daowen.com)
(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有较强的市场潜在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能担负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5)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有一个有威信、有权威的领导班子。
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国家授权,从而形成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企业集团。
(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企业集团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不应带有任何行政命令的色彩,即使是国家授权经营形成的企业集团,也应是各法人自愿加入的,决不能搞“拉郎配”。
2.平等原则
企业集团是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法人的集合体,企业集团各成员间的地位要平等,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相同的,任何法人不能独立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3.互惠互利原则
企业集团内的不同法人间存在经营上的内在联系,彼此独立而又相互依存,因此应照顾企业集团各成员的利益,保证有关各方的合理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紧密联合协调,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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