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破产债权的确定和估价

破产债权的确定和估价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破产宣告以后的利息、债权人为其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等均不能构成破产债权,不能从破产债权中清偿。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破产债权的确定和估价

(一)破产债权的界定

破产债权可分为优先破产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

1.优先破产债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部分债权为优先破产债权。

2.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确认,并且只能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中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在界定和确认普通破产债权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当减去未到期利息

(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有就该担保品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部分不能构成普通破产债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品价款的,未受偿部分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4)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其债权可在破产清算之前抵消,抵消部分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5)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管理人解除合同受到损害的,以损害赔偿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6)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保证者,因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所形成的担保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www.daowen.com)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委托人,受托人不知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的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在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后,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由此产生的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欠缴国家的税款等债权,一般不列入普通破产债权内,可以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在破产宣告以后的利息、债权人为其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参加债权人会议差旅费等均不能构成破产债权,不能从破产债权中清偿。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破产债权的计价

破产债权的计价是为了确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债权额度,以便为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提供依据。破产债权的计价因债权的类型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破产宣告日尚未到期的利随本清债权,其债权额为原债权额,加上从债权发生日至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应计利息。

(2)不计利息的现金债权及非现金债权,一般按债权发生时的历史记录金额计价。

(3)以外币结算的债权,按破产宣告日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计。

(4)索赔债权,赔偿金额由清算组与索赔债权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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