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可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即自愿破产,也可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即非自愿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一般来说,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的报酬一般由法院确定。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五)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所有债权人组成的,决定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的重大事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www.daowen.com)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六)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下发破产宣告裁定书,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七)处置破产财产
管理人负责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人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接管破产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对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进行认定,清理、回收、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在必要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组织破产企业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法院裁定后,管理人应当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八)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九)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完成最后的破产财产分配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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