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和解也称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危机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使债务人减轻债务负担,渡过难关,从而解决债务人债务问题的行为。通过债务和解,债务人可以延长债务的偿还期限,减轻债务负担,调节资本结构,从而走出困境。
(一)债务和解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这种债务和解方式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经法院裁定,由债务人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债权人通常要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如减免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等。这样可以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压力,有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并且债务人可以由此得到债务重组收益。
2.债权转为股权
这种债务和解方式是指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作对债务人的股权,对于债务人而言,则是将其负债转为股东权益,不再需要偿还。这样实际上改变了负债企业的资本结构,也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3.修改债务条件
这种债务和解方式是指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对债务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如延长偿还期限、降低利率、减免应付未付利息、减少本金等。这种债务和解方式主要是为了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使其尽快摆脱困境。
以上三种债务和解方式可以组合应用,如部分债务以资产来清偿、部分债权转为股权,或者部分债务修改债务条款等。
(二)债务和解的条件
债务和解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债务问题都可以通过债务和解方式来解决,进行债务和解是有条件的。一般而言,债务和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长期不能偿付债务
债务人因经营失败,而导致企业缺乏偿债能力,长期不能偿付债务,并已明确表示不能偿付债务,其债务总额已经大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破产或债务和解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2.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同意通过债务和解方式解决债务问题(www.daowen.com)
债务和解必须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共同协商来解决问题,其宗旨是使债务人尽快摆脱财务困境,恢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进行债务和解,债务人就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债务清偿。
3.债务人必须有恢复正常经营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誉
债务人的债务问题必须是由经营失败导致的,不存在故意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资产处置情况。同时,经过债务和解,债务人有能力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尽快地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恢复偿债能力。
进行债务和解的企业,必须是所处行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样经过债务重组之后,企业可以尽快走出困境,摆脱财务危机。
(三)债务和解的程序
企业在符合债务和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和解,对债务企业进行整顿。通常债务和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
企业进行债务和解应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债务和解申请。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如果债权人有债务和解的明确表示,债务人也可以在法院宣告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债务和解。债务人在申请债务和解时,应当提出债务和解协议,明确申明进行债务和解的理由,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债务总额、不能偿付债务的理由,以及进行债务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债务人提出的债务和解协议草案(以下简称和解协议)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应由法院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和解协议是企业债务和解的核心内容,它要体现公平合理和可行的原则。公平合理是指各项债权要按其原先享有的求偿顺序对待,原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协议中也要享有优先权,同等顺序的债权按比例安排偿还。可行是指要有利于债务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实现预期的和解目标。
3.债务和解程序的终止
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和解程序顺利终止。债务和解也可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终止:一是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