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重整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重整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重整期间又称重整保护期,企业《破产法》设立这段期间的目的在于使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能够在这段法定的保护期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法院认可。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计划后,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将失去效力。

企业重整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重整申请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债务企业)进行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又称重整保护期,企业《破产法》设立这段期间的目的在于使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能够在这段法定的保护期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法院认可。

(二)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尽可能完整地勾勒出债务人对未来经营的设想与安排、可行性、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程度等,以获得债权人的认可。具体来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方案的描述与可行性分析,这是企业获得新生的动力所在,也是促成重整程序获得通过的重要基础。

(2)理清企业所有的债权并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这一环节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到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债权人。

(3)明确界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

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时,需要按债权类型分类分组进行表决,如果涉及出资人变更权益事项,则应设出资人组对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计划草案时,即为通过。否则,债务人或管理人应积极同未通过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协商后再次进行表决。如还未能通过,债务人可以在重整计划符合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计划草案。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并在监督期内接受管理人的监督,监督期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该监督报告。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监督期限。重整计划对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计划后,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将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程序的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失败终止两种情况。(www.daowen.com)

1.正常终止

正常终止是指重整计划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债务人成功执行了重整计划,债务问题得以解决,重整程序正常终止。

2.失败终止

失败终止是指在重整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已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的批准;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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