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处于法院的监督之下企业提出重整与和解申请后,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和解协议草案,该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法院审查认可,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接受法院监督。破产企业在财务预算、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诸环节的管理中必须重视破产管理人的意见。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其财务管理也进入非常时期。企业财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调整或了解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其他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避免直接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受偿比例最大化的目标。
由于财务管理目标发生了变化,企业在破产程序实施期间的财务管理与正常期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危机管理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随时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此时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防止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组织重整与和解计划的实施与完成,采取应急对策,纠错、治错,避免破产清算。
(二)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具有相对性和变异性(www.daowen.com)
企业破产是在一定的理财环境下发生的,随着理财环境的改变,企业可能在瞬间由破产困境变异为盈利顺境。例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取得担保、已核销应收账款的收回、外部资源改变、经济政策出台等。因此,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
(三)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处于法院的监督之下
企业提出重整与和解申请后,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和解协议草案,该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法院审查认可,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不执行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会议有权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重整与和解,宣告其破产。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接受法院监督。破产企业在财务预算、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诸环节的管理中必须重视破产管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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