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破产:法律规定解析

企业破产:法律规定解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管理人应当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律规定解析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事实依据,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也是破产程序启动、变更和终结的法律依据。新的《破产法》对所有的法人企业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重整与和解

1.重整

所谓重整,是指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重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是一个独立的破产预防程序。

按照《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按照债权是否有担保,是否是所欠税款等对债权进行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www.daowen.com)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和解

和解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事项达成协议,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申请和解时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当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和解协议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的条款清偿债务。

《破产法》第99条明确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破产法》第103条和第104条对和解协议的终止也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因债务人欺诈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管理人应当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会经历如图8-1所示的基本程序。

图8-1 破产基本程序

拓展案例8-1

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程序合并破产重整案

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可可)是国内三大可可加工生产企业之一,旗下三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上可)、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可可)和海南万宁欣隆可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可可)。2017年9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华东可可重整案;同年9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无锡上可重整案;同年12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兴化可可重整案。为便于三个案件同步审理,人民法院指定同一管理人担任华东可可、无锡上可、兴化可可的管理人。针对申报的5亿元民间借贷债权,管理人组织专项审计,将债权降至2.7亿元,有效核减虚高债务。经核查,三家企业资产总值2.57亿元、负债总额12亿元,均已严重资不抵债,普通债权模拟清偿率除兴化可可为2.42%以外,华东可可和无锡上可均为零。

2018年1月,为维持三家企业的营运和投资价值,管理人与既是三家企业经营性债权人、又对三家企业有重整意向的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集团)达成托管协议,由其对三家企业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进行托管,恢复三家企业规模化生产。后管理人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公布评审标准,最终经评审会评审,确定重整投资人为汇鸿集团与无锡盈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盈创)的联合体。管理人以招募公告、投募文件为基础,经过多轮协商谈判,在获得重整投资人2.57亿元的基础上,要求其额外负担部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另行增加偿债资金,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管理人据此制作三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的表决通过。2018年9月10日,法院裁定批准三家企业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例是“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法院及管理人既尊重三家企业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又同步调查财产、审查债权、召开会议、招募投资、清理债权、调整经营,并保持重整投资人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满足绝大多数意向投资人对三家企业一并投资的需求,推动重整取得成功。此外,本案还通过民间借贷专项审计为三家公司摆脱巨额“高利贷”,有力维护了经营性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来源:https://www.360kuai.com/pc/95ff4798700c6841e?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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