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主要是在债务契约签订之后,股东可能从事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债权人收益的转移
股东转移债权人财富的手段主要有三种:股利政策的分配、现有债券价值的稀释以及资产替代。
1.股利政策的分配
企业利用负债融资后,股东可以在不改变投资项目计划的前提下将负债筹到的资金用作股利分配的来源,直接分配给股东。在投资项目可以改变的前提下,股东和经营管理者有可能通过减少投资支出等方式来增加股东股利的分配,使股东的利益增加。在财务状况恶化时,股东有可能将负债资产采取鼓励的方式直接分配给股东。
2.现有债券价值的稀释
在现有市场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通过发行与现有债券同等重要的优先权益的证券,使现有的债权人债券价值稀释,达到转移现有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3.资产替代(www.daowen.com)
资产替代是指企业在负债融资后,股东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而将负债资金转移到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如果成功,债权人只是获得负债契约中固定的收益,超过低风险投资项目的超额部分全部归股东所有;如果失败,股东应该承担投资决策失误的全部损失,但是超出股东出资额的部分将由债权人承担。在这种机制下,债权人容易受到损失。
(二)投资不足
企业利用负债融资还有可能使企业股东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投资项目,这将导致投资不足。而这种投资不足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被动放弃投资项目,另一种是主动放弃投资项目。
1.被动放弃投资项目
当企业拥有较多的负债余额而又缺乏偿债基金时,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导致融资能力降低,从而被动地放弃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因而出现投资不足的问题。
2.主动放弃投资项目
当企业拥有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时,尽管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一个有力的投资项目,但是这时股东可能放弃该投资项目,因为股东认为此时实施该项目的收益将归债权人所有,股东自身得不到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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