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最早的土地资源评价是俄罗斯著名土壤地理学家B.B.道库恰耶夫在俄罗斯黑钙土地区和尼日格勒自治州考察时,对该区土地进行的自然历史鉴定。当时的研究主要是为税收服务的,以后逐步发展成为土地利用、土地规划服务。土地评价成为一门学科,主要有两个标志。首先,美国在1940年后为了确定土地作为农业利用的潜力级别以及其中哪些土地可以开发,哪些土地可以保护,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潜力评价,1961年美国农业部正式颁布土地潜力分级系统(LCC),这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较为全面的土地评价系统,它以农业生产为目的,按照土地的集约程度将美国的土地划分成为8个潜力级,每个潜力级适于农林牧发展的程度不同。该系统客观地反映了各级土地利用的限制性程度,揭示了土地潜在生产力的逐级变化,便于进行所有土地之间的等级比较,该系统同时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诸如加拿大、英国等地使用;其次,到了20世纪70年代,土地评价的目的已转到为土地规划服务,197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表的《土地评价纲要》,弥补了土地潜力分类系统的不足,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土地适宜性分类及其评价理论体系。近20年来国外的土地评价发展很快,评价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土地评价范围从原来的土壤生产潜力评价扩大到立地评价,再扩大到土地生态评价及土地可持续问题的研究。
我国的土地评价有着悠久的历史,据《禹贡》记载,当时曾按土色、质地和水分等将土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级,依其肥力制定贡赋等级,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土地评价体系;周朝时期,根据地形与土壤性质将土地划分为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等5类,规定了适种作物和土地利用方向,还根据土壤的颜色和质地,分别施用各种粪肥,观察地形与投入劳动力等,制定贡赋;战国时期《管子·地贡》篇综合地形、水文、植被、土壤等自然条件将全国土地分成3等25类,以此作为赋税依据。此后,《春秋》《左传》及许多朝代对农用地评价均有理论评述和历史记载。但由于科学技术、思想的局限性,封建时代的土地评价不可能形成完整的评价体系,我国土地评价研究和实施工作的大规模开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1951年,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财政部组织了查田定产的工作,为确定农业税率,采取发动群众、民主评议、逐级平衡的方法,确定土地年产量、评定土地等级,但这套方法对于等级的划分、常年产量的评定和地区间平衡的方法没有科学的界定;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为了加强农业建设,我国土地评价与生产建设紧密结合,针对性强,大多为区域性单项土地评价;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外的土地评价理论与方法被介绍进来,推动了我国土地评价研究的开展,参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的《评价纲要》,结合我国实际,编制了《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分类系统,对全国土地进行生产力评价,分为潜力区、适宜类、适宜等、限制型和土地资源单位5个等级,这一系统的提出推动了我国土地评价的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了我国土地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体系;80年代开始,遥感技术和信息系统的理论及方法开始应用于土地评价,土地评价的方法也从定性逐渐发展为定量;90年代,随着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增大及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入,我国土地评价研究的重点开始转向对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理论的研究。(www.daowen.com)
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土地调查与评价将得到不断深入、细致的发展,尤其是采用技术实现了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交换、管理、分析、预测、决策、制图等的一体化、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实时化和动态化,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土地调查与评价中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并为土地调查与评价的发展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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