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依据竣工图纸和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并依此计算工程结算价款。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时会发生很多影响造价的情况,这就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款的调整。
(1)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不论是工程量清单有误还是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发生变化,都要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承包人根据各省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办法计算,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由此引起的措施项目清单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也要进行调整。
(2)由于某些原因需要调整或增编综合单价,应在合同中实现约定,否则可根据各省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按下面的规定执行。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增加了新的项目或由于设计变更了项目,其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根据各省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和费用标准进行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原有价款,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增加,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当增加部分的幅度在15%以内时(含15%),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
②当增加部分的幅度在15%以上时,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和费用标准进行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新编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减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减少,其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
(3)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4)工程结算价款的组成:
工程结算价款=1)+2)+3)+4)+5)+6)+7)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款。
2)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款。
3)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款=该清单原报价额-“招标人部分”的金额(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实际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费。
4)工程量的变更而调整的价款。(www.daowen.com)
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增加了的项目清单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漏项、新增项目工程量×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的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的价款。
调减价款=∑(多余项目原有价款+减少项目原有价款)
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增加,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15%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15%以外部分)×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减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减少,应调减的价款。
调减价款=∑(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相应原综合单价)
5)索赔费用。
6)规费:
规费=[1)+2)+3)+4)+5)+实际发生的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规费费率
其中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的“规费”不包括社会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费。
7)税金:
税金={[1)+2)+3)+4)+5)+实际发生的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1+社会保障费率+意外伤害保险费率)+6)}×税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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