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程项目评标阶段:重点需评审的综合单价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评标阶段:重点需评审的综合单价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工程量大的综合单价要重点评审,充分利用招标准备阶段所掌握的材料价格,对其进行分析,了解投标综合单价的可靠性、合理性。商务标的评审可以从总价最低的前三名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确认其最低报价为合理可靠的,可以预订为第一中标人,其余依次类推。在对商务报价严格评审后,采取合理最低价中标。这项法律为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其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工程量增大或减少,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所以在评标定标过程中不但要看总价,更要评审综合单价的构成是否合理。总价符合要求,并不等于所报的综合单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不等于每项综合单价最低,投标人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通常会根据自身丰富的投标经验采取不平衡报价法,把可能会发生变更取消的项目单价降低,把可能会发生变更增加的项目单价增大或把工程量清单数量少算、漏算的工程量单价增大,并在施工过程中有目的的提出修改建议,达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目的。对工程量大的综合单价要重点评审,充分利用招标准备阶段所掌握的材料价格,对其进行分析,了解投标综合单价的可靠性、合理性。

商务标的评审可以从总价最低的前三名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确认其最低报价为合理可靠的,可以预订为第一中标人,其余依次类推。最后评审推荐的中标人,应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实质性要求、报价最低而且合理的投标人。在对商务报价严格评审后,采取合理最低价中标。(www.daowen.com)

为了防止投标单位串标抬标或恶意竞争有意压价,导致中标价失控,应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作个标底。标底不作为评价投标人得分高低的依据,只作为控制中标价的参考,如出现中标价与标底严重背离,可以及时制止招标继续,查明原因后再决定是继续进行招标还是重新组织招标,使中标价能够是真正的合理低价,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招标投标法》指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这项法律为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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