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招投标制度实施的原则详解

招投标制度实施的原则详解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推行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体系的正常发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和中介

招投标制度实施的原则详解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中规定:“本指南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低标价的投标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此法宗旨中写道:“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规定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诚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为推行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体系的正常发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1.公开原则

这指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邀请书应载明能基本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的信息。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向有意参加的投标商、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开标程序要公开,一切程序均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监督。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

2.公平公正原则

对招标人来说,这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例如,招标人应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以及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评标适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彼此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方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能采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其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充分竞争,使生产要素得以在不同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因此,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涉,这是招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

4.合法、正当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具体体现在: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依据要合法;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要合法,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运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进行;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也要合法。

正当原则,要求当事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包括社会上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和社会公共利益,能获得社会的肯定评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也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权益,因此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适当,反对和禁止一切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允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www.daowen.com)

5.统一、开放原则

统一、开放原则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规律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

统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标志主要有: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必须统一,任何分割市场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也是无法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必须统一;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必须统一,如市场准入规则的统一,招标文件文本的统一,合同条件的统一,工程程序、办事规则的统一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全面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宗旨。

开放原则,要求根据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和束缚,向全社会开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

6.自愿、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独立、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和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或干涉对方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

有偿原则,是市场经济社会价值规律的必然要求和反映。实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一方当事人对他方提供某种物品和劳务,完成某项工作,他人就需要支付给对方价值大致相等的价金或实物。

7.求效、择优原则

求效、择优原则,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终极原则。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要追求最佳的投资效益,从众多的竞争者中选出最优秀、最理想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讲求效益和择优定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目标。

8.招标投标权益不受侵犯原则

招标投标权益是当事人和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合法的招标投标权益是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依法享有的招标投标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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