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工程建设中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这一制度需要工料测量师在工程项目设计完成之后而又尚未开展施工之前,为业主或承包商进行整个工程工作量的测量和工程造价的预算,以便为项目招标者(业主)确定标底,并为项目承包者确定投标书的报价。在我国,建筑工程正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大约于1864年出现在上海。最早采用招标投标的法国驻沪领事馆工程是由法商希米德中标承建的。招标投标方式的采用吸引了中国建筑承包商参与投标竞争,同时,由于破产农民队伍的扩大,使得中国建筑承包商的发展具备了客观条件。1880年,上海第一家中方营造厂——杨瑞泰营造厂宣告成立,其创办人杨斯盛夺得了近代上海建筑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标——江海关工程承建权。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不存在能够引起卖方竞争的买方市场,因此,基本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科技开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项目方面,推行招投标制。
从1980年起,为实行施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法规。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正式提出“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1983年6月7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提出“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各地“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www.daowen.com)
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
199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我国各地方政府为推动此项改革,根据国务院和中央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又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本地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列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招标投标体制在全国各地实施的比例日渐扩大,各地政府主管机构还制定和颁发了当地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使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走上全行业统一管理、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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