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可以说是在1997年年底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基本确立的。当时针对中国金融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决策者及时提出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先后将证券、保险与银行的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分离出来,并在2003年最终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央行从具体领域的金融监管功能中分离出来,专司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总体而言适应了过去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清晰、金融结构简单的金融体系,通过专业分工促进了各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监管效率和效能获得大幅提升。但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的金融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大幅降低,“影子银行”体系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金融微观效率不断提升,但金融宏观体系的宏观脆弱性不断加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继续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将中央银行排斥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势必会大幅降低,在中国极有可能出现类似欧美等发达市场爆发的金融危机的风险隐患,2015年的股市大幅波动就是典型的例证。当务之急,中国需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体而言有三种模式可以借鉴。
借鉴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
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英国主要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核心作用,撤销了金融服务局,并在英格兰银行下设了金融政策委员会、金融审慎局和金融行为局,其中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金融审慎局和金融行为局共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中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参照中国外汇管理局模式,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作为副部级单位纳入央行统一管理[5],由央行副行长出任三家监管机构主席,在时机逐步成熟后将三家机构的职能进行合并,由成立的金融审慎局和金融行为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并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央行主要负责顶层设计和重大政策决策以及金融监管政策的统筹协调。
借鉴美国模式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同时赋予央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权限
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过于复杂,不仅存在多头监管,而且还有联邦和州的两级监管机构,因此要彻底改变现行监管架构在法律上和实际操作中都存有很大的困难和障碍。在金融危机后,美国采取了务实和折中的方案,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架构的前提下新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加强监管协调。在人员组成上,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由十个有投票权的成员和五个列席成员组成,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包括九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和一个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立成员;同时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强化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责,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划归美联储监管。借鉴美国的经验,以现有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成员为基础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其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责和金融监管协调职能;同时进一步强化央行的监管权限,借鉴美联储的做法将国内的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划归央行监管。(www.daowen.com)
通过过渡性政策安排,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
考虑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短期影响,可以借鉴当年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逐步剥离的经验,在金融风险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逐步将相关监管职能重新划归央行管理,同时对相应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具体而言,考虑到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系统重要性,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等与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关联性较强,所以可以首先将银行的监管权重新划回央行,并对省、市、县一级央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合并重组。在时机成熟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将保险和证券重新纳入央行统一监管。
(沈长征博士参与了本文的讨论与起草。本文发表于《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9月10日,原题目为《股市这么波动,和金融监管体制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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