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流方向

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流方向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无论是分业、多头监管模式的美国,还是混业、统一监管模式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均面临巨大冲击。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其中由传统的多头监管向双峰监管甚至是一元的综合监管发展,同时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逐渐成为主流。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澳大利亚实行的是由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双峰监管”体制。

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流方向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无论是分业、多头监管模式的美国,还是混业、统一监管模式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均面临巨大冲击。客观来看,这不仅暴露出分业监管模式的缺陷,也暴露出在缺少中央银行参与情况下的统一监管模式同样存在不足。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其中由传统的多头监管向双峰监管甚至是一元的综合监管发展,同时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逐渐成为主流。

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

(1)多头监管模式,是指在机构监管或功能监管模式下,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体系,并分别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行业或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其他监管者不得越权监管。目前实行多头监管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意大利和中国。其中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比较复杂,它是一种“双重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美国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一是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加强分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控制系统性风险。二是扩大美联储的监管职权,美联储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牵头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同时在美联储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使其统一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美联储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系统性风险处置。

(2)双峰监管模式,是基于1995年泰勒提出的“目标型监管”构建的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是通过审慎监管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健,防范发生金融危机和市场崩溃;另一类监管机构通过行为监管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称为双峰型监管模式,澳大利亚是双峰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澳大利亚实行的是由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双峰监管”体制。一“峰”是审慎监管局,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另一“峰”是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针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合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澳大利亚对双峰模式进行了完善,主要包括建立监管问责机制,成立金融监管评估理事会对监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估;充实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履职工具,赋予其对金融产品的早期干预权和必要的市场准入职责;等等。

(3)综合监管模式,是指由统一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金融系统中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活动都由同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监管机构既要负责监管宏观层面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又要负责监管微观层面各个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和市场活动。目前实行统一综合监管模式的国家包括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其中英国的模式最具代表性。在金融危机前,英国是由金融服务局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统一审慎监管的,英格兰银行专司货币政策和负责金融稳定。而在金融危机之后,英国以构建强有力的中央银行为核心全面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在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设立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设在英国财政部下)共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同时明确英格兰银行为银行处置机构,并赋予其广泛的处置权力;建立多层次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在危机应对中的职责分工。(www.daowen.com)

综合监管模式的理论依据及实践基础

关于综合监管模式的合理性,在金融危机之后得到了许多主流学术界人士和主要监管当局的认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担任联合国国际金融与经济体系改革委员会主席,该组织于2010年向联合国提交的《全球金融监管与金融结构改革——国际金融与经济体系改革委员会研究报告》认为,当前全球各国的学者和金融监管当局逐渐形成一个共识:全球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融为一体,所以需要对金融机构、国家和金融结构进行综合性监管,否则“监管套利”就有可能发生。英格兰银行金融政策稳定委员会执行董事安德鲁·霍尔丹和英格兰银行经济学家瓦西利斯·马德拉斯认为,通过提高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体系可能难以如愿,因为复杂的金融体系已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复杂的金融监管会进一步增加不确定性,从而减弱监管的有效性;相反,由于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而日益复杂的金融体系可能更需要简明有效的金融监管来应对。因而一元化的综合监管模式,可能是面对日益复杂和交叉的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方式。

综合监管模式的合理性,也被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所支持。如美国在金融危机以后虽然未完全改变原有的监管框架,但新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以及强化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实际上是在现有框架下向综合监管靠近;英国在金融监管前后均实施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但英格兰银行由原来金融监管的外围转变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俄罗斯总统普京在2013年8月签署了一项组建隶属于中央银行的统一大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法案,中央银行将取代联邦金融市场局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行全权统一监管;法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并行的管理框架,而欧盟则尝试通过设立欧洲银行联盟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应对经验使更多国家认识到,统一综合监管模式更容易把握住最佳的化解时机并能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所以统一综合监管模式正在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大方向。

在综合监管模式下,央行统一执行监管职能,基于不同的政策环境和政策目标,同样可以探索不同的内部治理模式和组织框架。例如,可以在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进行隔离,也可以参考捷克的做法:央行由同一个管理委员会统一履行货币政策制定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传统上对央行行使混业监管职能的争议,主要在于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稳定目标之间是否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从一些国家的实践看,这种冲突影响不大,即使可能有一些冲突,这些可能的冲突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其实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而且分业监管操作更加复杂。同时,一些可能产生的冲突多数也可以通过相应的内部架构设计来避免。另外,在市场动荡时期,由同一个监管机构实现这两种职能有利于二者之间高效率的协调以提升应对危机的能力,实际上对央行履行货币政策和维持金融稳定都是有利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